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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9: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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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 儿童早期发展项目 到建成18个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的任务,推动本市儿童早期发展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提升儿童早期发展工作质量和内涵,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工作,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和有关单位要将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工作作为提升本地区、本单位儿童健康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加大投入,大力倡导儿童早期发展理念,丰富儿童早期发展内涵,提高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水平,为儿童提供全面、连续、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拟申报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上海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标准》(见附件)进行创建。

二、市妇幼保健中心负责本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申报评审、相关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各区根据市妇幼保健中心印发的《关于开展本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要求,整合资源,组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等联动开展基地创建申报工作。拟申报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的市级医疗机构根据《通知》要求直接向市妇幼保健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市妇幼保健中心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基地建设标准,从组织管理、场地设施、人员配置、设施设备、门诊服务、培训与业务指导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并于9月15前确定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入选名单。

三、入选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基地建设并接受市妇幼保健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市妇幼保健中心于12月15日前将本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情况报送我委妇幼健康处。9月底前,我委将组织市妇幼保健中心对本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情况开展整体评估。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标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7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规范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工作,特制定《上海市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机构资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科室设置齐全,设有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儿童保健科、妇女保健科、健康教育科等科室(儿童专科医院可不设妇产科、妇女保健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不设妇产科、儿科,但在全科诊疗服务中应提供儿科诊疗服务)。

(二)规模与设置

1.规模

具有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的相关业务用房,包括儿童保健门诊、亲子活动室、哺乳室、健康教育室等,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2.规划布局

各专业用房布局、流程合理,与疾病门诊分区,符合功能需要。主要公用设施符合无障碍要求,保证安全、方便、舒适。色彩和装饰适合婴幼儿心理特点。

3.设施设备

配备全面的设施设备以满足临床、保健服务、培训及科研需求。具有不同年龄段儿童体格生长测量工具、孕产妇和儿童膳食营养评价工具、儿童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工具、亲子活动玩教具和图书、高危儿及生长发育偏离儿童早期干预设备、培训及宣传教育设备、儿童早期发展信息化管理系统。

4.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工作量

每年3万人次及以上。

二、人员配备

(一)学科带头人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区级及以上专业社团担任委员等职务,从事儿童早期发展专业工作8年及以上。

(二)人才梯队

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副高级职称不少于4人。

(三)队伍规模

具有能胜任儿童早期发展工作的专业队伍,业务人员不少于40人。

(四)人员条件

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并且参加过儿童早期发展理论、技能及相关专业培训。

三、功能与任务

(一)技术服务

建立符合婴幼儿早期发展特点的专业,开展针对婴幼儿早期营养以及体格、心理行为和社会能力综合发展的适宜技术,提供从孕期到婴幼儿期的连续服务(见附表)。

(二)健康教育

通过孕妇学校、父母课堂、新媒体、母子健康手册、智慧健康小屋等载体,开展针对父母或带养人的参与式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推广和普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理念、基本知识和育儿技能。

(三)多学科合作机制

建立产科、儿科(含新生儿科)、妇保科、儿童保健科等跨学科合作机制,探索符合婴幼儿早期发展规律的服务模式。

(四)适宜技术推广

负责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儿童早期发展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指导,以及新知识和适宜技术推广。

(五)科学研究

开展儿童早期发展科学研究,探索儿童早期发展适宜技术,提升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能力。

(六)信息化建设

建立儿童早期发展信息系统,做好儿童早期发展数据和信息资料收集和管理。

四、专业与能力

(一)孕产期母子健康促进

通过孕产期保健,特别是孕期营养和心理保健,改善胎儿的母体环境,促进胎儿发育。

(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

从婴儿出生开始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动态观察生长发育水平,及时发现和干预生长发育偏离儿童。

(三)营养及喂养评估和咨询指导

定期进行营养和喂养评估,提供咨询指导,对母乳喂养进行咨询指导,促进母乳喂养;对婴幼儿营养及喂养进行评估,改善辅食添加、推广辅食营养补充和强化;对常见的营养性疾病进行诊断与治疗,建立接转诊流程。

(四)心理行为指导

对儿童心理行为及社会能力等方面的发展进行评估,开展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及早期发展的促进活动。及时发现儿童发育及行为偏离或障碍,给予咨询指导和及时干预。

(五)高危儿管理

开展高危儿筛查,及时发现高危儿,进行定期监测和早期干预,并建立转诊机制。

(六)家庭养育及家庭规划咨询指导

重视和发挥家庭养育在儿童早期发展的重要作用,为父母和家庭提供育儿技能评估和家庭育儿环境评估,并提供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父母改善家庭养育环境和条件;举办父母课堂,进行参与式育儿技能培训。

(七)育儿技能培训

通过孕妇学校、父母课堂等进行参与式育儿技能示范培训,改善和提高父母或带养人的育儿技能。

(八)亲子活动

开展多种形式的亲子活动,通过交流、玩耍、游戏、互动、阅读等达到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目的。

五、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机构

成立儿童早期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小组成员应熟悉儿童早期发展理念,具有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二)管理制度

制定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规范和流程、岗位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评估考核制度。

(三)经费保障

确保每年有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的专项资金投入,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保障。

附表:早期发展促进指导服务

附表

早期发展促进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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