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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 外资企业“三复”问题参考指南(上)

时间:2020-08-05 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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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 外资企业“三复”问题参考指南(上)

原创 上海律协 上海律协

来源:上海律协

供稿:上海律协一带一路业务研究委员会

欢迎大家踊跃留言,分享交流各自观点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律师协会立场

前言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产业链循环受到阻碍,对工业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如企业订单下降、限制开工、人员不足、固定成本负担过重、供应链中断等。为应对疫情影响,本文就外资企业在复工复产复市(以下简称:“三复”)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从以下八个方面给予解答,以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共渡难关。

具体包括:1、关于境外人员入境管理方面;2、关于劳动人事用工方面;3、关于优惠政策落实方面;4、关于外汇海关监管方面;5、关于信息数据保护方面;6、关于合同履行风险方面;7、关于争议纠纷解决方面;8、关于刑事合规管控方面。

本篇文章将包含前四个方面,后四个方面详见随后推出的下篇《疫情影响下,外资企业“三复”问题参考指南(下)》。

特别提示,本参考指南具有时效性,编写截稿至4月14日,如在本参考指南之后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政策性文件出台,特别是新出台的文件内容与之前文件不一致时,请以新生效的法律文件为准。如企业在使用本参考指南时发现错误、疏漏或有任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的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相关意见及时进行补充或修订。同时,我们亦会密切关注疫情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持续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推进外商投资提供专业支持。

目录

第一部分 关于境外人员入境管理方面

一、请问根据当前的出入境政策,对于尚在境外的外资企业外籍员工及商务人员是否可以入境回沪开展工作或进行商务活动?

二、请问上海关于外籍人士在疫情防控期间入境后的隔离措施、隔离期限、隔离费用和治疗费用等方面有何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三、请问我国目前已将哪些国家列入重点疫情国家?

四、请问上海目前在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工作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第二部分 关于劳动人事用工方面

一、请问受疫情影响的外资企业,在劳动人事方面是否同样可以享受优惠和支持政策?

二、请问因疫情原因,外籍员工无法及时复工,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三、请问欧美疫情严重,出口订单骤减,员工工时不足,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四、外资企业目前尽管资金链紧张,但为保证疫情结束后能正常运作,尚未采取裁员的方法,而是采取全体降薪。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该如何合法操作?

五、请问因疫情影响,部分外资企业面临裁员的情况,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部分 关于优惠政策落实方面

一、请问上海市关于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二、目前,政府出台的部分惠企政策尚未落实,请问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三、请问外资企业是否可享受国家出台的减税减费等助企纾困的政策?

四、请问我国目前应对疫情影响实施的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包括哪些?

五、请问上海目前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哪些?

六、上海的一家外资企业,在山东设有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除可享受国家层面的相关优惠政策,请问还可获得哪方面的支持?

七、上海的一家外资企业,在山西设有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在物流运输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企业原材料和产成品无法顺利调拨转运,请问是否可以寻求政府帮助和支持?

八、上海的一家外资企业,目前存在防疫用品紧缺的问题,为顺利实现复产复工、保障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请问是否有渠道可以采购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品?

九、请问如何申请贷款贴息?

十、请问对于拟申请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有何其它建议?

第四部分 关于外汇海关监管方面

一、请问海关在税收方面有何新举措?

二、请问海关在贸易便利方面有何新举措?

三、请问以前按照原产地美国申报的货物,现在是否可以改变原产地申报?

四、请问近期出口退税方面有何新的举措?

五、请问防疫物品邮寄至境外,有哪些限制条件?

六、请问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吗?

七、请问未办理过出口业务的商贸公司想要出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哪些外汇手续?

八、请问疫情防控物资的进口付汇是否有简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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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关于境外人员入境管理方面

一、请问根据当前的出入境政策,对于尚在境外的外资企业外籍员工及商务人员是否可以入境回沪开展工作或进行商务活动?

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公告,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快速蔓延,中方决定自3月28日0时起,暂时停止外国人持目前有效来华签证和居留许可入境。暂停外国人持APEC商务旅行卡入境。暂停口岸签证、24/72/144小时过境免签、海南入境免签、上海邮轮免签、港澳地区外国人组团入境广东144小时免签、东盟旅游团入境广西免签等政策。持外交、公务、礼遇、C字签证入境不受影响。外国人如来华从事必要的经贸、科技等活动,以及出于紧急人道主义的需要,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外国人持公告后签发的签证入境不受影响。

由于中国域外的疫情发展尚处在比较高危的情况,近期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规定会有经常性的变动,会带来较大的出行变数。我们建议疫情期间在沪外资企业针对如上情况,暂缓尚未办理完毕的外资企业员工的工作签证,同时对于商务人士的往来建议以紧急必要性为前提,减少一般性的商务活动。为高效解读政策、及时处理相关外籍人士的签证及问题,应参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的通知》如下:

(一)疫情期间外国人来沪工作许可办理指南:

对需要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B类和C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B类和C类)及所有注销业务,用人单位可采用“承诺制”实现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其他涉及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延期、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变更等业务仍维持原有流程不变,无需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二) 建议已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但尚未入境的外国人,尽量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Z字),取得Z字签证(Z字签证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效期内安排来华行程。同时,针对在疫情防控期前外国人已办理了Z字签证,因疫情原因延迟来沪,导致Z字签证过期,待疫情结束后,如外国人持其他签证入境,用人单位在提交相关情况说明予以认可。

(三)审批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用人单位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异常名单。用人单位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核查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无法提供要件原件的,审批机关将视情形给予不同处理:如不再适用任何承诺审批(包括薪资承诺、123服务承诺等),暂缓用人单位及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等。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有权依法撤销。

(四)为避免交叉感染,遏制疫情传播,针对有些业务及操作办理等问题,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热线、科技微信、网站留言等方式进行咨询。电话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 4008205114(手机)。

(五)用人单位到受理窗口现场办理业务时,请自觉并正确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疑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胸闷等,请及时告知工作人员并停止办理;离开受理窗口时,请将所有材料和废弃口罩一并带离。

二、请问上海关于外籍人士在疫情防控期间入境后的隔离措施、隔离期限、隔离费用和治疗费用等方面有何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一)关于隔离措施和隔离期限的问题

上海口岸入境的总体要求如下:对从上海口岸入境的过去14天来自或去过重点国家的入境人员,本市将进一步从严从紧落实14天居家隔离健康观察措施,管理流程将更加严密,居家隔离标准将更加严格,主要措施如下:

1. 严格居家隔离条件

明确居家隔离条件为“一户一人或一家”,即同一家庭中,居家隔离对象和非居家隔离对象不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里;承诺一起居家隔离健康观察的,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里。全家人都需要居家隔离健康观察的,也可以住在同一套房子里。该措施更有利于防止交叉感染的风险。

2. 集中接送

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重点国家入境人员抵达后,全部由各区工作人员集中接送到各区的“临时集中留验点”。统一采用“集中接送”方式,目的是最大程度实现接送各环节、各空间之间的全程封闭管理、无缝衔接。

3. 增加“核酸检测”环节

被接送到各区“临时集中留验点”的重点国家入境人员,将先进行核酸测试,结果为阴性的,再由各区工作人员护送至居家隔离场所进行为期14天的居家隔离;结果为阳性的,则按规定流程转送至规定的医疗机构诊治。

4. 严格查验隔离条件

重点国家入境人员在各区“临时集中留验点”等待核酸检测结果期间,相关社区将上门核查其是否具备居家隔离条件。如不具备,则一律实行集中隔离。此举将有效减少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人员的多次往返、转送,最大程度地避免交叉感染风险。

5. 严格加强居家隔离管理

重点国家入境人员进入小区开始居家隔离健康观察后,各区公安、卫健委部门将会同社区更加严格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居家隔离人员不离开住所。对擅自离开的,将依法处置。

(二)关于隔离费用和治疗费用问题

1. 集中隔离费用自理。根据3月17日的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的内容,从即日起,针对从上海口岸入境的、过去14天来自或去过重点国家的入境人员,上海将进一步从严从紧落实14天居家隔离健康观察措施,管理流程将更加严密。严格居家隔离条件,明确居家隔离条件为“一户一人或一家”,如居家条件不具备隔离要求的,一律集中隔离。集中隔离的重点国家入境人员需自理住宿费和餐费。其中,住宿费原则上有每人每天200元左右或400元左右两档。另外,从国内其他口岸入境中国转来上海的过去14天来自或去过重点国家的入境人员,参照上述标准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 3月15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明确,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境外输入病例,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此前,北京已作出相同规定)。针对境外人员返回情况具体明确如下:

(1)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

(2)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

(3)对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下一步,将与国家政策做好衔接。

(4)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回国入境过程之中被确诊为输入型的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

(5)随着新冠肺炎境外输入确诊和疑似病例增多,全国多地已出台应对方案,但对于境外人员医疗及隔离费用的规定并不一致。

(三)其它相关问题

1. 上海于3月23日,将日本调出重点国家名录。来自或途径日本入境的来沪人员,若无症状、无其它重点国家或地区旅游、居住史、无可疑病例接触史的,将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如核酸检测为阳性,将被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隔离;如果核酸检测为阴性的,进行自我健康管理。

2. 上海严格落实《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报制度

上海对于所有入境人员,都严格落实《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报制度,全面做好测温及流行病学调查,继续落实联防联控机制,毫不放松抓好口岸疫情防控工作。

三、请问我国目前已将哪些国家列入重点疫情国家?

截止3月23日,我国已将24个国家列入重点疫情国家,具体国家名单如下:

韩国、菲律宾、伊朗、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德国、美国、英国、瑞士、瑞典、比利时、挪威、荷兰、丹麦、奥地利、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希腊、捷克、芬兰、卡塔尔、加拿大、沙特阿拉伯。

四、请问上海目前在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工作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工作,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自3月26日18时起,对入境来沪的全部人员,一律实施为期14天的隔离健康观察(对入境的外交人员和从事重要经贸、科研、技术合作的人员,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联防联控责任,严防境外疫情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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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关于劳动人事用工方面

一、请问受疫情影响的外资企业,在劳动人事方面是否同样可以享受优惠和支持政策?

关于与劳动及人事管理相关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社保费缴纳的延期、保险费的返还以及补贴等。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为例,其中明确规定“决定将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故并不会因为外资企业的身份而享受不到优惠和支持政策,具体能否享受相关优惠需要核实企业是否满足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请问因疫情原因,外籍员工无法及时复工,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了解员工无法复工的原因,并根据员工无法复工的原因选择合适的方式处理,具体如下:

(一) 如该员工因涉及新冠肺炎而需要治疗、隔离导致无法及时复工的员工,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并依法向其发放工资;

(二)如非因新冠肺炎治疗、隔离,而是因疫情控制或交通管制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复工的,企业可要求该员工提供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相关证明资料,并可以和员工协商无法复工期间的处理方式,如优先安排年假或者在家办公等,员工在此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如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复工、且不提供任何材料的,可先行与员工进行沟通确认原因,并保留书面沟通文件,如沟通未果,则可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按照旷工方式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下,可不向员工支付工资,达到解除条件的,可以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三、请问欧美疫情严重,出口订单骤减,员工工时不足,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工作任务不足的,可通过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员工工作岗位,同时减轻企业用工成本。企业可根据订单情况,制定轮班轮休方案,并根据工时减少情况,对员工薪酬进行相应下调。如订单减少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难以解决,涉及停工停产的,可安排员工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如未安排员工工作的,按当地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或生活费。

四、外资企业目前尽管资金链紧张,但为保证疫情结束后能正常运作,尚未采取裁员的方法,而是采取全体降薪。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该如何合法操作?

未经与劳动者协商,直接公告全体减薪的做法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确需降薪的,企业需要与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并达成一致。从可行性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全体降薪的基础上区别降薪,高级管理人员的降薪幅度要高于一般员工,这样更加有利于与员工达成一致。此外,用人单位可以向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申请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平衡用工资源,减轻企业负担。

五、请问因疫情影响,部分外资企业面临裁员的情况,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关于企业经营性困难的认定

1.2000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的通知,其中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该办法已被2002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替代,替代后的文件未提及经济性裁员需要提供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

2.上海市认定经营性困难的相关规定已经废止,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确认企业经营困难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最好是经过外部审计单位审计的报表。

参考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708号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审计报告,被上诉人连续三年亏损情况严重,符合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形。

(二)经济性裁员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经济性裁员流程: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沪人社关发[]3号)。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将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减人员(以下简称裁员)方案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范围: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

(2)在沪中央直属企业。

2.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

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已经纳入市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之外的企业。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均由浦东新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

2.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

3.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可以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说明等。

4.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

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

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至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应不少于三十日。劳动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予以接受并出具回执。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四)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关注企业实施裁员的基本情况,指导企业妥善实施裁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裁员动态上报制度,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区辖内用人单位裁员的情况。

(五)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经济性裁员的操作提示

1. 经济性裁员过程中,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前后理由必须保持一致,前后不一致的一般认定为违法解除。

2. 企业裁减人数若未达到二十人或者未达到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因裁员人数未达到法定标准,依法不能启动裁员程序,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否则法院可能认定为违法解除。

3. 裁员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同时,企业提出的裁员方案必须包括:(1)被裁员人员的名单;(2)裁员时间及具体实施步骤;(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等。

4. 企业提出的裁员方案必须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需要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且必须保留充分证据。同时,裁员方案应向主管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完成备案。

5. 企业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员证明书,办理退工及社保事宜。

参考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288号

法院认为:因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决定实施经济性裁员。根据规定,企业在进行法定裁员时,应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企业制订的书面裁员方案、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至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应不少于30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652号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企业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以达到扭转亏损或者减少负债的目的。但上述经济性裁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条件,必须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确已达到严重困难的程度时,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因案例查询所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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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关于优惠政策落实方面

一、请问上海市关于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上海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包括上海市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出台的一系列的帮扶政策。这些帮扶政策,既有综合性的普惠政策,也有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帮扶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在这场战“疫”中和上海其他企业一样,平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因此,外资企业也有必要了解上海出台的针对国内企业的帮扶政策,并结合自身行业及特点等,找到可以适用自身企业的优惠政策(政策文件清单请见附录二)。

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3号文,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其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具体政策措施共计28条,包括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有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是综合性的一揽子政策规定。上海市各区也发布了区级的帮扶政策,大部分内容涵盖《若干政策措施》里面所涉及的事项,主要是对市级《若干政策措施》的细化与落实规定。

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外资企业工作。疫情之下为了更好地开展对外资企业的服务工作,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积极推进相关政策的实施,一是帮助外资企业更好地掌握政策,第一时间组织翻译并发布了《若干政策措施》英文版和日文版,使外资企业特别是外籍高管、外国投资者能够更直接地了解和把握政策。同时,市商务委还将对各部门的实施细则、操作指南进行梳理汇编,并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外资企业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政策惠及外资企业。对企业反响热烈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的金融信贷支持政策,积极推动该项政策尽快兑现,全力帮助对接相关部门。三是积极帮助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召开了外资企业座谈会,发挥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作用,广泛听取企业需求。协调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组织重点餐饮企业对接外资企业提供团餐保障;发挥长三角一体化联动服务机制作用,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原料供应、物流运输等实际问题。

二、目前,政府出台的部分惠企政策尚未落实,请问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建议企业多关注政策动态,研读政策要求,把握申报时间点;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将遇到的问题、建议反映给有关部门。

三、请问外资企业是否可享受国家出台的减税减费等助企纾困的政策?

根据3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积极帮扶外资项目和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对不同阶段项目分类指导、精准帮扶,推动外资企业及产业链协同复工,各项援企政策统一适用于外资企业。因此,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惠企政策。

四、请问我国目前应对疫情影响实施的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包括哪些?

3月10日,国家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一是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及时足额退税。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外贸信贷投放,落实好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大、前景好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可协商再延期。三是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降低费率。四是做好筹办春季广交会的准备工作,大力促进对外贸易合作。五是抓紧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六是对近期出台的减税减费等助企纾困政策,要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

五、请问上海目前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哪些?

根据上海市政府印发的《本市外贸企业应对疫情扩大防控物资进口相关支持政策措施指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针对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如下:

(一)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针对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企业的进口诉求,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上海分公司”)积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支持重点防疫物资供销企业扩产增能、增加进口。对进口医用物资经统筹调配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物资储备;对指定采购品种和数量的进口民用防控物资,企业继续销售后确实难以消化的,按照规定程序研究纳入市级储备商品。对进口防疫物资实行税收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二)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

(三)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四)优化重点防控物资进口采购机制。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完善相关绿色通关机制。

(五)支持企业妥善安排复工运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六)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在沪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外贸企业的支持,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重、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

(七)优化通关监管服务。对企业复工复产急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机器设备等产品设立通关“绿色通道”。对因疫情影响,产生的企业延迟交货、退换货等情况,及时办理手续,提供相关便利。

(八)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完善政府、信用保险及商业协会合作机制,中信保上海分公司进一步加大承保力度,对有需求的订单、有潜力的企业做到应保尽保。

(九)支持企业调整境外参展计划。对本市疫情防控期间,不能赴境外参展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企业,可继续享受本市境外参展相关支持政策。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

(十)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积极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扩大全球采购规模。

(十一)优化跨境金融结算服务。外贸企业进口卫生防疫、医疗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和材料直接办理购付汇手续。

(十二)推进进出口许可备案事项办理无纸化。

(十三)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境外物资捐赠系统,整合优化捐赠受理和海关免税业务办理流程。

(十四)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力度。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六、上海的一家外资企业,在山东设有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除可享受国家层面的相关优惠政策,请问还可获得哪方面的支持?

山东地区外资企业还可享受山东省政府制定的十九条支持措施。2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制定以下措施:

(一)协助采购防疫物资。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积极协助企业采购必要防护物资。

(二)协调提供餐饮服务。联系对接餐饮企业、连锁快餐企业,为不具备餐饮防疫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提供餐饮配送服务。

(三)帮助企业员工返岗。支持企业采取包车方式,“点对点”接回湖北省以外地区和省内非留观、非密切接触的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返岗复工。对接回省外员工,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在通行方面进行必要协调。

(四)协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鼓励各级政府通过“网上招聘会”、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用工难问题。

(五)保障生产物资运输。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保障运输车辆优先顺畅通行。鼓励企业省内口岸通关,减少企业跨省清关运输。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

(八)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九)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十一)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十二)降低企业信用风险。受疫情影响,企业有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十三)强化贸易救济法律咨询服务。

(十四)大力推行网上招商。积极推广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网上招商方式。

(十五)精心筹划重大经贸活动。

(十六)发挥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平台作用。

(十七)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

(十八)强化“点对点”服务。

(十九)持续改善投资环境。

七、上海的一家外资企业,在山西设有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在物流运输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企业原材料和产成品无法顺利调拨转运,请问是否可以寻求政府帮助和支持?

根据2月6日山西省商务厅发布的《关于在疫情防控形势下做好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协助企业解决物流运输问题,各市要落实属地管理,关注企业原材料和产成品调拨转运情况,帮助企业协调交通运管部门解决物流运输问题,使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八、上海的一家外资企业,目前存在防疫用品紧缺的问题,为顺利实现复产复工、保障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请问是否有渠道可以采购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品?

可通过“上海市企业服务云”防疫物资团购预约登记渠道采购防疫物品。根据3月13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开设防疫物资团购预约登记渠道,为全市中小企业获得口罩、口罩垫、消杀用品、防护服等防疫物资提供公益性服务,帮助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协助采购防护物资,每日用于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口罩数量不低于80万只。

九、请问如何申请贷款贴息?

上海市防疫重点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获得由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的,可向市财政局申请贴息支持。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申请预拨贴息资金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纳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名单制管理的本市防疫重点企业(含全国性名单和地方性名单);

(2)已与指定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地方法人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获得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

(3)已实际支付相关贷款利息。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贴息资金预拨,经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对其已实际支付的利息按照50%的比例进行贴息资金预拨。根据《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沪财发〔〕2号)的规定,防疫重点企业可凭借1月起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填写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于5月2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本市贴息申请报送财政部审核,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市财政局应及时将财政部下达的贴息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5月22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十、请问对于拟申请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有何其它建议?

(一)上海地区出台的优惠政策指引多达数十条,涵盖了金融、税收、政府补贴、保险、劳动用工、复工复产等方方面面,建议企业结合自身状况选取最为适配的政策。

(二)因政策较多,较为零散,建议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更新与疫情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企业应主动就“三复”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以便政府有关部门后续能够进一步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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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关于外汇海关监管方面

一、请问海关在税收方面有何新举措?

《海关总署公告第36号――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3月2日起,海关接受市场化排除报关单进口申报,相关商品将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同时,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低值货物类快件(C类快件)中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已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他排除措施项下商品,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企业应当了解并积极运用上述市场化排除及自动排除新规,降低原产于美国进口商品的税负。

二、请问海关在贸易便利方面有何新举措?

进口方面,《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第17号)规定,1、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2、《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出口方面,《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5号)对出口医疗物资做出了进一步要求,明确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除了海关总署层面全国统一的规定外,各地直属海关也推出多项通关便利举措。以上海为例,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发布《上海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有关事项的公告》(第2号),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无纸化方式申报时,进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出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海关审核时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的通关便利新政,将进一步压缩通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但与此同时,也对企业内部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请问以前按照原产地美国申报的货物,现在是否可以改变原产地申报?

鉴于中国和美国之间没有自贸协定,中国海关查验美国原产地证书的依据是中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即《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税号改变、加工工序以及附加价值三个方面进行判断,确认进口产品是否符合美国原产地标准。

在产品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企业改变原产地的申报,可能面临中国海关的质疑。如最初申报的美国原产地确实是错误的,应该做好充分的资料准备,以做好向中国海关的解释说明工作。

四、请问近期出口退税方面有何新的举措?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规定,自3月20日,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对出口企业来说,这是财税方面的一个重大利好。

五、请问防疫物品邮寄至境外,有哪些限制条件?

主要有两类限制,一类是类别限制,另一类是价值限制。

类别限制。可以邮寄出境的个人防疫物资包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手套等,不包括酒精、消毒液等液体类、粉末类及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

价值限制。寄件价值要符合《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43号令)的要求,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单票邮件货值不超过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单票邮件货值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对于酒精、消毒液等不允许邮寄出境的防疫物品或者口罩等允许邮寄但超出价值上限的防疫物品,企业需要通过货物的方式报关出口。

六、请问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吗?

医疗器械产品出口的资质要求在于产品本身,不在于出口企业。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本身并无特殊的资质要求,只要是海关备案的进出口收发货人,都可以出口医疗器械。

以医用口罩为例。口罩的资质要求以进口国为准。中国将医用口罩列为二类医疗器械管理,进口前境外的生产商必须履行注册手续。欧美等国同样有着自身的特定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认证要求。近期,较大的变化是,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导致欧美等国对口罩的需求量激增,从而放宽了口罩等医疗器械的认证范围。

3月17日,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发布《优化N95口罩供应策略:危机/替代策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N95口罩供给不足时,按指定替代标准生产的口罩,是N95口罩合适的替代品。其中包括采用中国标准GB 2626-和GB/T 18664—2002生产的口罩。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生产的口罩,只要符合上述标准,可以直接对美出口,省去了FDA认证的时间和成本。

七、请问未办理过出口业务的商贸公司想要出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哪些外汇手续?

企业需要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收支名录登记。外汇管理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新出口公司不办理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的,无法正常收汇。

受疫情影响,外汇管理局鼓励通过“非接触”方式办理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企业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asone提交业务申请。为响应外汇管理局号召,一些分支局在实际操作中,办理时间可以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

八、请问疫情防控物资的进口付汇是否有简易手续?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9号)规定,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外汇分支局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指导辖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全国范围来看,各地分支局指导银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非名录企业办理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购付汇业务、简化单证审核、减免相关手续费等。简化流程后,企业最快可以实现当日付汇、当日装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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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疫情影响下,外资企业“三复”问题参考指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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