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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检察】联合多家单位开展早餐店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时间:2024-08-14 22: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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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检察】联合多家单位开展早餐店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加强早餐店食品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健康权益,日前,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食安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早餐店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行动中,由执法人员对建瓯市公园口售卖馒头、花卷、包子、油条及本地特色早餐食品的早餐店进行抽样送检,检察干警对抽样过程全程监督,查清售卖食品是否有“两超一非”的情况,并就早餐店许可证、索证索票、环境卫生、食品添加剂食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检察机关将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刑事案件查办履行检察职权,确保早餐店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治理、早解决,保证餐桌上的安全。

目前,抽样食品已送至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建瓯市检察院将继续联合3家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相关法条

不少人会因为炸油条获刑了,这是怎么回事?

案例:

至11月间,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福建省屏南县**路**号糕饼店内生产、销售油条等食品,为使油条更酥脆,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明矾。

经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所送检的陈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含量达785.8mg/kg(正常值应小于等于100mg/kg),加工制作的面团铝含量达1281.3mg/kg.

法院认为,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月22日陈某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0元人民币。

检察官说法: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千家万户、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守护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建瓯市人民检察院将勇于担当尽责,严厉打击食品领域刑事犯罪,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努力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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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蔡杨静 张一昕

建瓯市人民检察

新浪微博:@建瓯检察

原标题:《【建瓯检察】联合多家单位开展早餐店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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