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新版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地方标准(以下称版《标准》)开始征求意见。
和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相比,版《标准》在多个指标上进行了删改。
在基础要求上:
修改了原标准 3.2.2“基本要求”中对执业证明的要求;
调整了原标准第 3 章“基本要求”中对环境和设备设施的要求;
增加了物品消毒合格率等服务质量指标;
增加了对员工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教育的要求。
在星级评定条件上:
删除了原标准 “星级申请条件”中对部分人员配备比例、资产运营、获得荣誉的要求;
删除了原标准 “星级申请条件”中对总床位数、部分空间场所面积和设备配置的要求;
调整了原标准 “星级申请条件”中老年人入住率及满意率等指标分值;
删除了原标准第章中各星级评定申请条件列表,改为文字条目。
最新的申请条件如下:
版《标准》对星级的评定分值进行了更改。
星级的评定分值共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环境、设施设备与运营管理,满分分值400分;第二部分包括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满分分值600分,总分值为1000分。
第一部分得分:
一星级分值不低于100分,二星级分值不低于150分,三星级分值不低于250分,四星级分值不低于300分,五星级分值不低于350分。
第二部分得分:
一星级分值不低于300分,二星级分值不低于350分,三星级分值不低于450分,四星级分值不低于500分,五星级分值不低于550分。
版《标准》指出,星级标志实行统一管理,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届满 2个月前提出复评,或申请高一等级评定。申请高一等级未通过的,保留原星级资格。
附版《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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