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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药品保健品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时间:2021-12-18 23: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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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药品保健品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金羊网讯 记者陈泽云报道: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通过官网发布通知,要求做好“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各地要从严审查“三品一械”广告,“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等内容,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三品一械”广告不得断言功效

“三品一械”是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三品一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地向公众介绍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三品一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地向公众介绍产品信息,其表现形式和宣传效果不得对公众造成误导。

“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等内容,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三品一械”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准入关,审查批准的广告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对审查批准的“三品一械”广告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地区进行处置,存在争议的,将按程序组织复审。

通知还要求,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三品一械”广告监管执法力度,对日常监管、广告抽查监测、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的未经审查发布、不按审查内容发布或发布虚假违法“三品一械”广告等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多位“电视神医”已被重罚

实际上,早在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就已明确规定:药品、保健品广告均不能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也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同时,新《广告法》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不过,近年来通过各种所谓“专家”为药品保健品“背书”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去年7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就通报了一批“医药广告表演者”,刘洪滨、高振宗、李炽明等曾活跃在荧屏上的“电视神医”均被列入。

记者统计后发现,该批通报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中,“神医”刘洪滨主要涉及推广的药品有“天山雪莲”、“唐通5.0”、“巴西绿蜂胶”、“老院长祛斑方”等药品;高振宗推荐的药品是“明目二十五味丸”;李炽明推荐的药品主要是“康谷丹舒筋活络丸”、“神佗定喘药”、“龙舒泰地龙胶囊”等。

其中,罚款额度最高的是刘洪滨推荐的“唐通5.0”药品广告,该广告利用其虚假专家身份推荐证明,被湖南衡南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罚款20.4万元,其他药品的罚款额度在几万到十几万元不等。

编辑: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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