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4号)中“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要提前测算医保个人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工作要求,并结合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和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达到2:1的比例要求,确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310元。
在9月1日至2月28日集中缴费期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在村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参保,学生可在学校办理集中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根据相应情况享受门诊特慢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和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目前,通辽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已经实现持卡即时结算。跨省异地就医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备案20000余家,我市参保人员均可在异地实现持卡即时结算,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障水平也将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受益也将越来越大。
来 源 | 通辽市医疗保障局
编 辑 | 刘宇琪 席阿如汗 迟婷
审 核 | 斯琴塔娜
邮 箱 | tlrbwlzx@
原标题:《通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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