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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30 16: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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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93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定于5月在全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项督导工作。现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范围

全市各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督导内容

(一)各校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

(二)各校办学有关档案、学籍管理制度、收费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办学范围、日常管理、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学员管理、营利和非营利)等情况;

(三)各校设立审批、组织机构、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安全工作等情况;

(四)各校党建工作情况;

(五)各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三、督导形式和标准

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督导等形式进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开展督导;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开展督导工作,从市属有关单位抽调人员分组进行;各县(市)区人社局、各校按照《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细则》(附件1)开展督导。

各校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民办学校将载入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民办学校已经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也将载入社会组织信用异常名录。

四、督导时间和程序

县(市)区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工作由各县(市)区人社局组织实施,于5月30日前完成。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督导工作报告加盖公章后于6月10日前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各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自查,须于5月9日前将相关材料交到我局职业能力建设处。5月中下旬,我局对部分市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实地专项督导(督导名单另行通知)。

要提交的材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含度年检记录)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各一份、对照附件1形成自查报告、填写《福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情况表》(附件2)。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对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社局和各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专门力量,认真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二)坚持问题导向,抓好整改落实。要对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突出问题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督导情况,切实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对未经依法审批、达不到办学条件、未开展职业培训、违法违规开展办学的学校,依法依规做出相关处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职业培训学校督导机制。各县(市)区人社局及有关管理机构要平时监管,及时了解掌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情况和存在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有序办学,切实提高办学质量。各县(市)区人社局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情况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刘慧珍、蔡良洪

联系电话:0591—87305799

附件:1. 福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细则

2. 福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情况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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