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共场所张贴,在报刊、电视台、网络上登载公告等办法,通知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法律文书或参加诉讼事项的送达方式。
也就是说,不管你知道还是不知道有人对你提起诉讼,只要法院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告了,就视为你已经知道。这当然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便宜之策,否则你借了钱玩消失,法院和出借人还治不了你了?!
不过,你也别以为法院公告送达就是登个公告了事,事实上公告送达是法院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的无奈之举,它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公告会消耗较长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副本公告送达2个月、判决书公告送达2个月、上诉状副本公告送达2个月、二审判决书公告送达2个月。
因此,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法院公告-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面对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不断尝试对送达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试图通过司法解释来创新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机制,解决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
如何避免发生上述情况呢?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以借款合同为例,简单版的可以像下图这样写到借条中:
我们建议大家,在签订借款、担保等合同时,将《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特别约定的合同附件,或者作为一个条款,将当事人确认的具体地址作为送达催收函、对账单以及产生纠纷后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并约定“若送达地址发生变更而当事人却未及时告知导致文书被退回的,视为文书已经送达”。
附律师详细版如下供参考:
合同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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