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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庭证据吗?省高院发话了……

时间:2023-04-17 08: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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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庭证据吗?省高院发话了……

今天(12月19日)上午,江苏省高院通报了至全省法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据悉,近五年,江苏法院共计受理各类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210345件,占同期各类商事案件总量31.2%,标的总额1326.42亿元。同期审结197385件,结案率达93.83%。从地域来看,苏南地区在新收案件数量上排名整体靠前。其中,收案数量前三位的地区分别是苏州、南京和无锡,收案数量较少的地区是淮安、镇江和宿迁。

同时,省高院也发布了买卖合同商事纠纷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就是关于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法庭证据的。 随着即时聊天工具的广泛应用,通过微信等APP软件进行交易磋商、合同订立、货款结算等活动已经日趋普遍。省高院公布的这起典型案件显示,某纺织公司与某服装公司素有纺织品业务往来,纺织公司诉请服装公司支付欠款3万元,服装公司辩称经双方协商,就质量问题扣款后已结清款项。诉讼中,服装公司提供了其与纺织公司微信聊天群组的聊天记录。

经法庭调查,纺织公司确认其中微信名A、B、C所对应的微信号分别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纺织公司员工所使用。服装公司出示了该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而纺织公司未能提供推翻该聊天记录真实性的证据。法院认为,根据该聊天记录,纺织公司工作人员以微信名C在群组中发送了对账单,该对账单末尾载明同意质量扣款3万元,并确认余款为8万元。服装公司在向纺织公司付清该8万元后,在群组中@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使用的微信名B,告知“结清了”,B回复其“好的,谢谢!”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已经完整反映出当事人之间就质量扣款及结清货款达成合意,纺织公司再行主张余款3万元缺乏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微信群中“微信名”所对应的微信号及人员身份进行审查,并与原始记录进行核对。相对方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聊天记录相关事实的,可以认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由于容易造假,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证据时通常会格外谨慎,例如要审查微信名称能否对应微信号、使用人身份,以及是否存在原始记录等。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对微信记录等重要信息要加以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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