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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项违规收警示函 审计中未保持独立性

时间:2020-08-23 14: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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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项违规收警示函 审计中未保持独立性

中国网财经9月19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监管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顺兴、李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顺兴、李振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罗顿发展度年报审计机构,对罗顿发展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余额执行审计程序时,利用了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信)的评估结果。同时,在中广信执行评估过程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派遣深圳分所负责人直系亲属张某及该分所某员工负责该评估工作的资料收集、评定估算,并编制工作底稿与评估报告。中广信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就上述评估工作的相关费用进行结算,再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负责人转账至其直系亲属张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顺兴、李振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罗顿发展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余额执行审计程序时,直接利用中广信的评估结果。截至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审计报告时,中广信尚未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评价中广信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未充分了解中广信的专长领域,也未评价中广信的工作结果。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金顺兴、李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金顺兴、李振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顿发展)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你所作为罗顿发展度年报审计机构,对罗顿发展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余额执行审计程序时,利用了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信)的评估结果。同时,在中广信执行评估过程中,你所派遣深圳分所负责人直系亲属张某及该分所某员工负责该评估工作的资料收集、评定估算,并编制工作底稿与评估报告。中广信与你所深圳分所就上述评估工作的相关费用进行结算,再由你所深圳分所负责人转账至其直系亲属张某。你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你(所)对罗顿发展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余额执行审计程序时,直接利用中广信的评估结果。截至你所出具审计报告时,中广信尚未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你(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评价中广信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未充分了解中广信的专长领域,也未评价中广信的工作结果。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9月17日

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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