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一个非常有爱心和孝心的孩子。”在父亲郭细强眼里,儿子郭伟健一直是个成绩优异、特别懂事的孩子。
但不幸的是,郭细强对于儿子的美好回忆,随着意外的发生戛然而止。
3月21日下午5点,20岁的佛山大学生郭伟健在学校操场跑步时突然摔倒,呼吸心跳骤然停止,后经身边同学、老师及时救助,第一时间进行了心肺复苏,并被120急救车送到当地医院抢救后,虽然郭伟健年轻的心脏恢复了跳动,但危及郭伟健生命的另一大因素被查出:他的颅内出现血管破裂!
在转院到广州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后,经神经外科专家会诊评估,郭伟健已陷入深度昏迷,双侧瞳孔散大,无自主呼吸,神经反射均消失,已失去手术指征,实际上已经处于脑死亡状态。
12个小时后进行的第二次评估作出了相同的认定,这在许多欧美国家都适用的脑死亡标准里,已经可以认定为脑死亡了。
图 | 郭伟健生前和姐姐在一起
珠江医院循例开始向郭伟健的父母征询器官捐献意愿。一开始,郭伟健的父母非常直接地予以了拒绝,按人之常情,他们压根都不相信这个阳光、帅气的大男孩已经死亡了。
而此时的郭伟健,只能依靠仪器和药物的支撑,在医院的ICU里维持着心跳,如果没有这些支持,他很快会因为神经中枢的问题而丧失心跳。
一天后,郭伟健的父母和亲人开始直面器官捐献的问题。想到孩子生前一贯乐于助人,每隔半年就会参加一次无偿献血,抱着“这样也不失为一种延续孩子生命的方式,总觉得他还活着,有个念想”的想法。
3月25日上午,郭伟健的父母共同走进珠江医院器官获取组织办公室,在办公室主任刘永光的协助下完成了捐献者家属的签名。
看到这里,我们不禁为郭伟健父母的大爱而感动,但同时,不少人心中也许会有疑问:
大学生郭伟健作为一个已经20岁的成年人,其家人能够替他决定捐献器官吗?
何谓“脑死亡”?在中国,“脑死亡”是法律意义上的死亡吗?
1、一个成年人,其家人能够替他决定捐献器官吗?
国务院3月21日发布,并于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因此,大学生郭伟健如果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在其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而郭伟健还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因此,郭伟健的父母可以共同替他作出捐献他的人体器官的决定。
2、何谓“脑死亡”?在中国,“脑死亡”是法律意义上的死亡吗?
“脑死亡”在中国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因为民众不清楚什么是“脑死亡”,总觉得,如果一个人心脏还在跳动,呼吸还没有停止,怎么能算“死亡”呢?
你也一定听过这样的报道:经过家人、爱人几十年如一日的悉心照料,植物人“从沉睡中苏醒”,“爱的力量创造了奇迹”……
其实,这是大家混淆了“植物人”和“脑死亡”的概念。
5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贯彻实施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到:
脑死亡实际是由于医学科学的进步才出现的一个概念,民众对脑死亡有很多误区,包括记者,经常会和植物人混为一谈,老百姓,包括医务人员中也有很多人对此不清楚。
如果没有脑死亡概念的确立,就没有真正的器官捐献。因为人心跳停止死亡几分钟以后,血块完全凝结,器官就不能用于移植了,器官和角膜是不一样的,器官必须在心跳停止几分钟之内进行灌注、保存,器官才能保持几个小时到十几个小时。
所以,只有脑死亡的观念得到大家的承认,器官捐献才能真正实现。这个概念要搞清楚,一定不要把脑死亡和植物人混为一谈,更不能和脑外伤混为一谈。
全世界关于死亡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另一个就是脑死亡的标准。
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和标准,到,全世界已经有89个国家就脑死亡进行了立法。我国也早有关于就脑死亡进行立法的呼吁,相关研究和工作也一直在推进:
,卫计委在发布的《.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中将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其中就有“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BD)”,即:
“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中国脑血管病杂志,6卷4期),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
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
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陈静瑜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快脑死亡立法”的建议,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答复:
我国医学界已从技术层面明确了临床实施脑死亡判定的标准及流程,从临床技术上判定脑死亡不存在障碍。
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存在不同的学说,有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跳动停止说、脑死亡说等。民法总则对此没有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
实践中,具体如何判断“死亡”,还涉及公众接受度、医学伦理和医学实践发展等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公众接受的死亡概念主要是心死亡,医疗实践中也不乏医生已告知家属患者脑死亡,但是家属仍然坚持治疗的案例。
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脑死亡立法,在民法修订中加入脑死亡内容的建议,我委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为立法提供技术支撑。
因此,我国目前尚未对脑死亡进行立法,但在器官移植捐献时已有认定为脑死亡而进行器官捐献的标准和案例,因此,脑死亡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已是法律意义上的死亡。
最后,据报道,大学生郭伟健捐献的器官,挽救了至少六个人:
图 | 医务人员集体默哀
两名肾脏的获得者,都是30多岁的男性,尿毒症晚期,透析多年。
肝脏的合适接受者在中山三院,同时找到了两人,一个成人和一个孩子,在经过充分评估后,最后还是决定先确保挽救其中一人。
而心脏则被系统配给了中山二院的一名重度心衰患者,若不进行心脏移植,该患者时日无多。
本来伟健父母签署的是全器官捐献意愿,可由于双肺在抢救前曾受到长期的心肺复苏挤压,出现了挫裂伤,已不适合移植。
但两个角膜是正常的,能在中山眼科的眼库里帮助到至少两名眼疾病患。
【新闻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简介:熊猫盼盼,家住武汉长江边,外表温和实闷烧。武大法律求学过,帝都知产公司游。魔都律所经风雨,南洋追到爱人回。家庭事业仍奋斗,梦想明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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