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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这些企业违法行为被免于处罚

时间:2021-11-11 22: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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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这些企业违法行为被免于处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湖北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疫后企业松绑减负,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严格落实省州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现公布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1

恩施硒圣植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案

接举报,当事人生产的富硒青钱柳压片糖果涉嫌使用未经安全性审查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查实,涉案食品原料为青钱柳叶水提物,标签配料标示青钱柳水提物,系配料名称标注错误。当事人已经停止生产并积极召回涉案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

恩施州美年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接举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官方商城】(美丽日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经查实,6月,当事人为宣传、推广其外科整形手术的有效成果,在微信小程序【有赞商城】(美丽日记)上利用患者整形前后对比的真实形象图文,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本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意识到该行为不当,及时删除了上述医疗广告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3

恩施市向昶茶叶专业合作社发布虚假广告案

接举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对销售的茶叶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实,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店发布“新茶 珍稀白茶绿茶250g 早春头采 一芽一叶 短小 恩施白茶供应”等广告语,当事人不能证明“珍稀白茶绿茶”品种。在案件调查中,及时删除违法广告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4

恩施州平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案

接举报,当事人生产的“土家锅巴”未标示营养标签。经查实,当事人成品库库存的“黄氏兄弟”土家锅巴(净含量为150克、生产日期:.9.28)包装袋上未标示营养标签。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及时召回涉案食品。同时提供了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和营养成分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食品质量报告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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