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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应聘者抵押房产终身服务 你怎么看?

时间:2021-08-02 16: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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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应聘者抵押房产终身服务 你怎么看?

近日,海南椰树集团公开招聘职业经理要求承诺终身在集团服务并以房产作抵押引发网友关注

事件回顾

8月19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市场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直聘”发布海南椰树集团招聘职业经理信息,称总经理有百万年薪、有别墅奖、有分红股奖、有海景房奖,待遇优厚。

招聘信息显示,除满足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条件外,应征者要承诺做到“两不”,即忠诚不谋私、顾事业不顾家,此外,还需承诺终身在“椰树”服务。“椰树”表示,要写承诺书,承诺以房产作抵押,离开“椰树”以房产偿还。要求以房产作抵押,是防止将“椰树”作为跳板、作为“镀金”、学到经验后跳槽。8月20日下午,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人员称,“要求抵押房产、终身服务的规定是违法的,他那个招聘启事里有这两个违法规定,所以是无效的。”8月21日上午,椰树集团在官网发布道歉声明称,招聘信息审核不严,用词不当,部分条款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椰树要求应聘者抵押房产终身服务合法吗?厦门市职工服务中心“12351”工作人员陈洁萍为你解答。

在企业招聘中要求应聘者写承诺书,以房产作抵押,是防止将企业作为跳板、作为“镀金”,学到经验后跳槽,这规定明显是违法的

企业实际上是将员工的抵押的房产价值作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一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二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企业没有在求职者入职后对其进行专项培训,是不能约定服务期的。即使进行了专项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把房产价值作为违约金也很可能超出培训费用总额,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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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厦门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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