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与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不同,是否会影响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2号)规定:“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
(五)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因此,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须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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