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 行)》
申请条件:
户口被注销的失踪公民被寻回或者查明其下落时,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
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提供原件)
2、原户口注销证明(提供原件)
3、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提供原件
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即办
受理部门户政:
受理地址各县(市、区)公安办事窗口
双重户口注销
许可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 行)》
申请条件:
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民(备注:无本人申请的,经调查核实确属双重户口的,发《重户注销事项告知函》,经告知后10日内当事人仍未提出申请的,按职权注销非法登记的户口)
申请材料:
1、本人或户主申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重复登记的有关户籍材料
办理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社区民警调查→所领导审核→县局核准
办理期限:
2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部门户政:
受理地址各县(市、区)公安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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