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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牛要上税——药店夸大宣传保健品功效涉嫌犯罪!

时间:2018-12-27 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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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牛要上税——药店夸大宣传保健品功效涉嫌犯罪!

1月31日,广西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指其辖区内某大药房在客户微信群中发布名为“C钙营销中心”的宣传性文件,该文件称其店内新进一款维生素C泡腾片已被确定为预防新冠肺炎的唯一药品。

经查,该药店所销售的此类维生素C泡腾片系保健品,微信群中所发文件的内容系该药店负责人为借“疫情”扩大该维生素C泡腾片的销量、牟取不正当利益而编造的虚假信息。

目前,该药店因涉嫌虚假宣传被广西某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依据上述新闻,该店负责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编造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目前虽然仅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但并不能排除该店负责人的行为涉嫌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该店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编造虚假信息,谎称店内销售的保健品为药品,已被确定为预防新冠肺炎的唯一药品。并以药店名义在微信群中散播,误导消费者,进入该药店购买上述维生素C泡腾片,系虚假广告行为。如该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该店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该店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

若上述罪名成立,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因而该店负责人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且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该店及其负责人所受到的刑事处罚将依法从重处罚。

若因上述虚假信息导致消费者哄抢等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依照《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即使该负责人不构成犯罪,也将会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如其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药品经营需要经过特许,经营资格是药店的重要财富。药店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包括丧失特许经营资格。若被剥夺,将给经营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商家,经营须守法,宣传应有度,过度宣传不仅缺德损人,还会招来行政处罚,甚至牢狱之灾。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违法犯罪还会受到从重处罚,切勿火中取栗,因小失大!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第十项: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本文作者: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终极法律风险防控ICU

于寒、王主、朱延增、肖瑶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晨、刘珊珊、朱忠合、董长江、于小刚、刘林、王伟、崔智琦、吴文亚、蒋雨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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