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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暗示疾病预防或治疗

时间:2024-05-02 01: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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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暗示疾病预防或治疗

封面新闻记者 滕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1月12日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版)》(《指南》),明确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根据《指南》,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须遵循一品一名原则。《指南》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明确了保健品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的11项内容,包括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地名词语;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等等。

在保健食品名称中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中,《指南》明确,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或在商标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商标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

在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中,《指南》规定,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超过三种原料。

另外,根据《指南》要求,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如果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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