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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推定全损”

时间:2019-09-08 05: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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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发生的概率很小,所以推定全损的概念以及如何处理,并不是每个船东都清楚。为此,小编根据处理过的相关案件,在这里分享一下自己对推定全损的认识。

01什么是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1)推定全损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

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

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2)如何区分推定全损和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船舶发生事故后没有价值可剩余,或者使用现在技术无法恢复到原价值。而推定全损不是物质上的消失,而是不值得用超过价值的费用去恢复它的原价值。

例如,某轮在海上发生火灾导致船舶沉没,如果船舶沉在了几十米水深的海底,即使船舶被大火损坏很严重,但仍能通过现在技术将其打捞上来并可以通过修理恢复原价值,只是所需要花费的打捞费、修理费等超过了船舶的价值,这种情况下则属于推定全损范畴。如果船沉在上百米水深的海底,现在技术无法将其打捞,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实际全损范畴。

3)推定全损中保险价值怎么界定?

定值保险中,保险价值以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价值为准。例如远洋船壳险险种中都会写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这就属于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中,保险价值是以船舶获救后船舶的市场价值为准。例如国内的沿海内河船壳险保险单,一般保单上只体现保险金额,在船舶价值一栏并不会体现保险价值,这就属于不定值保险。这里还要注意一点的是,在不定值保险下,保险人关于推定全损的赔付金额也不会超过保险金额。

02事故发生后的基本处理程序与所需要注意的环节

1)及时向海事局通报事故,配合海事局调查;

2)船长向当地海事部门递交海事声明;

3)及时向保险人报案,提供保险人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水域地点、船东现场联系人方式、船舶的结构材料、水文气象材料等等,以便保险人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协助处理;

4)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分析船舶损失以及后续相关的责任。如果船东认为船舶损失达到了推定全损范畴,船东有权利选择是否向保险人宣布推定全损。此时建议船东综合考虑当前租赁市场行情、船价行情以及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例如免赔额)等相关因素后作出选择。

如果船东最终选择按照全损向保险人索赔,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发出推定全损通知以及委付通知。同时,船东还应向保险人提交支持全损索赔请求的材料供保险人及时的审阅。

这里我司需要提醒大家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事故初期保险人通常难以及时断定案件是否满足推定全损的条件,实务中保险人往往也不会直接主张推定全损的成立。因此,船东在主张推定全损的时候提供切实详细的支撑材料(比如恢复船舶保险价值所需的打捞费、拖带费、修理费等的报价单、评估报告等)就尤为重要,这样可以方便保险人及时参考和审核。

5)按照中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6)保险人最终是否能按照全损进行赔付,通常在收到推定全损通知以及委付通知后仍需考虑以下条件:A、保险责任成立;B、事故损失金额达到推定全损的程度。如果保险人认为保险责任不成立或损失金额达不到推定全损的程度,则会按照保单约定不予赔付或按照部分损失进行赔付。

7)推定全损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很少有单一责任的案件。很多情况下还会涉及对于第三方的各种责任譬如人员伤亡责任、油污责任等等,这里我们不展开细说,我司需要提醒船东的是:当案件涉及多方责任时,我司建议船东及时根据事故的难易程度酌情商议是否需委托专业的海事律师介入案件。

本文参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杨良宜老师的《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以上内容仅属于小编对于推定全损的粗浅认识,承望行业内的专家指正。

本文仅供参考,如有需要,欢迎随时联系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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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王凤景

编辑: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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