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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他人借款担保 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0-04-30 1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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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他人借款担保  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齐某向宋某借款,梁某为齐某担保,借款到期后齐某没有还款,宋某将齐某、梁某一同诉至文山市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还借款,文山市法院不仅判决齐某还款,还判决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山市法院查明:12月10日,齐某向宋某出具借条,借条中载明齐某借到宋某现金2.2万元,于12月30日前还款1万元,剩余部分分期还款,每月还2000元,到6月全部还清。宋某把借款交给了齐某,梁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按印。借款期届至,齐某未按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文山市法院认为,齐某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约诚信履行,齐某应向宋某返还借款2.2万元。梁某作为担保人,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双方对保证期限未明确约定,本案借款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间为6月,宋某要求梁某承担责任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梁某应当对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齐某返还宋某借款2.2万元,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普法:

很多人对保证没有充分的认识,为了帮助借款人顺利借到款项,经常在合同或者借条中签字,或者与借款人达成保证的相关约定,却没有想到借款人无力偿还或逾期还款时的后果,自己的“好心帮忙”却让自己“背上了债务”。像刚才担保人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例在现实中是非常多发的,一起来看看法律对保证担保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生活中,人们常把法律术语“保证”说成“担保”。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述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述规定的权利的。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对担保期间做了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上述的案例中,梁某只在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字,双方没有约定担保的方式、期限、范围,视为约定不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宋某起诉时,梁某需要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怎样做呢?

法官建议:一是不要轻易为他人担保;二是要考量所担保的人是否诚信,交易风险是否可控,自身是否有担保的能力;三是在担保前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充分知晓担保作出后可能会带来的法律后果。

如果担保后出现了债权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况也不必惊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否能够追偿得到,就要看债务人的诚信程度和履行能力了,这就是担保人所面临的交易风险。如果想要为他人提供担保却又担心利益受损,可以要求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为保障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向担任保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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