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失眠网 > 阻塞性化脓性胆管炎医疗事故损害

阻塞性化脓性胆管炎医疗事故损害

时间:2018-11-12 09:30:43

相关推荐

阻塞性化脓性胆管炎医疗事故损害

经审理查明,X月,,日患者卞,,因中上腹痛一周伴皮肤巩膜黄染一天入住,,医院外科,行保守治疗,于X月,,日出院。次日上午卞,,再次因中上腹疼痛伴皮肤巩膜黄染加深入住被告医院外科,予以禁食,对症支持抗炎治疗等,并于当日下午行PTCD引流术,后手术因故中止。患者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15时02分宣告死亡。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现金部分684.23元。

诉讼中,被告,,医院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涉诉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卞,,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以明确其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

本院委托了,,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分析意见为:

患者系阻塞性化脓性胆管炎,诊断是明确的。疾病本身非常凶险,加上患者高龄,并伴有脑梗后遗症。以上因素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与PTCD无因果关系。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欠缺:1、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的危险程度不够有力;2、患者住院后未作相关必要的常规检查就作PTCD,违反医疗常规;3、患者死亡后未告知要做尸体解剖。

鉴定结论为卞,,与,,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医方支付鉴定费。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患者卞,,至被告,,医院就诊,医方未能对患者的危重病情引起足够重视,在与其家属沟通上存在不足,且在术前检查中也有所欠缺。基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具体赔偿数额计算如下:一、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中实际支付的部分及被告应负责任,予以确定;二、误工费,考虑到原告方为患者操办丧事产生误工损失亦符合常理,其虽未提供误工损失证明,但主张赔偿基数1500元,尚属合理,本院将参考该数额并考虑被告应负责任予以确定;三、交通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被告应负责任,予以酌定;四、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为21394.5元,并考虑被告应负责任予以确定;五、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相关规定及被告应负责任,予以确定;六、诉讼代理费,原告方为诉讼聘请律师而支付相应的诉讼代理费系其损失,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以及行业收费标准,予以酌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医院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傅,,等医疗费人民币136.84元、误工费人民币3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丧葬费人民币4278.9元、诉讼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

二、,,医院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傅,,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5190.4元。

如果觉得《阻塞性化脓性胆管炎医疗事故损害》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