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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贸市场及场内食品生产经营业户 办理营业执照 食品许可证和备案卡的通告

时间:2022-03-12 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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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贸市场及场内食品生产经营业户 办理营业执照 食品许可证和备案卡的通告

各集贸市场、场内食品生产经营业户:

按照市委、市政府 “城市双修”工作总体部署和城市建成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市食安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餐饮”、“ 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为此通告如下:

一、集贸市场开办者须办理《营业执照》;

二、市场内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以及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食品生产者,须办理《营业执照》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三、市场内有固定经营门店,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须办理《营业执照》和《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四、在摊床、售货车和占道厅棚等非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须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

五、已经营业的集贸市场内的“小作坊”、“小餐饮”从通告之日起到集贸市场辖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限期10日内办理完毕;食品摊贩于4月7日起到集贸市场辖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卡》,限期15日内办理完毕。尚在改造、新建的集贸市场内的“小作坊”、“小餐饮”需在入场前到集贸市场辖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食品摊贩需在入场前到集贸市场辖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备案卡》。

六、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办理相关证、照和备案卡的集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食品生产经营业户,将依法予以取缔;对妨碍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的,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市商务局 市住建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健委

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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