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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款人用借款偿还之前与案外第三人的借款 不属于担保法解释规定的借

时间:2022-06-12 22: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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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款人用借款偿还之前与案外第三人的借款 不属于担保法解释规定的借

【案由】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

【案号】()赣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从二审查明的本案借款金额构成来看,430万元、23万元为张树锦代谢瑞鸿偿还谢瑞鸿所欠案外人庄壮鑫、张泽松的借款本金,47万元为代偿利息,50万元系因施翼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而产生,这些款项均非张树锦与谢瑞鸿之间的旧贷。根据各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各方并未对谢瑞鸿所借款项的用途进行约定,谢瑞鸿利用所借金额进行上述款项的支付,均有相应证据证实支付原因,施翼应根据协议约定对这些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施翼主张本案存在以新贷还旧贷620万元(即430万元+23万元+47万元+70万元+50万元)、预扣利息300万元,该920万元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首先,关于施翼主张的以新贷还旧贷62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从二审查明的本案借款金额构成来看,430万元、23万元为张树锦代谢瑞鸿偿还谢瑞鸿所欠案外人庄壮鑫、张泽松的借款本金,47万元为代偿利息,50万元系因施翼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而产生,这些款项均非张树锦与谢瑞鸿之间的旧贷。根据各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各方并未对谢瑞鸿所借款项的用途进行约定,谢瑞鸿利用所借金额进行上述款项的支付,均有相应证据证实支付原因,施翼应根据协议约定对这些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张树锦、谢瑞鸿之间存在的旧贷仅为70万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树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施翼知道或应当知道谢瑞鸿利用本次借款偿还旧贷70万元的事实,故对施翼关于该70万元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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