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提供了几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法律服务,对该知识点有些许认识,特整理如下:
一、划转双方(主体)
主体
法律依据
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统称国有一人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95号)
第三条
由此可见,无偿划转双方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其中,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
换言之,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在纯国有单位/企业之间进行的。如果划转一方是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即非纯国有),则产权转让不能适用无偿划转,而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或进行协议转让,或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转让。
二、划转标的(客体)
划转标的为企业国有产权。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虽已失效,但对企业国有产权的界定仍有参考借鉴意义),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如: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
三、划转目的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明确提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故而,在无偿划转中,必须保证不存在任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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