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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竞赛规则(1987年版)》(三)

时间:2019-02-03 12: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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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竞赛规则(1987年版)》(三)

《中国象棋竞赛规则(1987年版)》(三) -9-5 12:34:00 类别:棋规

第五章 棋例

第一节 术语解释

一、(棋例)

在对局中,有时出现某种特定局势,双方着法重复,循环不变,需要根据规则,分析确认是属于“允许着法”,还是“禁止着法”;判定应由一方变着,不变作负,或是双方均可不变,不变作和,从而保证比赛顺利进行。据以判决这种特定局势的有关规则条款,就叫“棋例”。

二、(将)

凡走子攻击对方的帅(将),并在下一着要把它吃掉者,称为“将”,或称“将军”、“照将”、“叫将”、“打将”等。

三、(杀)

凡走子企图在下一着“照将”或连续“照将”,使对方无法解救者,称为“杀”,或称“要杀”、“叫杀”、“做杀”等。

四、(捉)

凡一方走子后能够造成在下一着开始运用连续“照将”的手段把对方的子吃到手者(俗称“抽吃子"),称为“捉”。

以上是“捉”的基本概念。有关判断原则参见本章第三、四节的规定。

五、(打)

凡属“将”、“杀”、“捉”等手段,统称为“打”。

六、(兑)

凡甲方走子后造成己方的某一个有根子和乙方的相同兵种棋子相对的局面,企图先失后得,进行等价交换,而乙方一旦吃去此子后(不包括再吃别的棋子),既不致立即被将死,又不致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则甲方所走的这着棋称为“兑”,或称“邀兑”。

双方不同兵种之间进行互换,如果它的结果是等价的,习惯上也称为“兑子”。

以上是“兑”的基本概念。但对某种特殊情况,还要作具体分析,有关判断原则参见本章第四节中的规定。

七、(献)

凡甲方走子后造成己方的某一个无根子和乙方的相同兵种棋子相对的局面,企图利用送吃的手段来达到一定的目的,而乙方一旦吃去此子后,(不包括再吃别的棋子),既不致立即被将死,又不致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则甲方所走的这着棋称为“献”。

八、(拦)

凡一方走子企图阻碍对方棋子的左右进退移动,而又不具有“捉”的作用者,称为“拦”。

九、(跟)

凡一方用棋子从背后方盯牵住对方的有根子,企图限制其行动自由,而又不具有“捉”的作用者,称为“跟”。

十、(闲):凡走子性质不属于“将”、“杀”、“捉”者,统称为闲。“兑”、“献”、“拦”、“跟”,也属“闲”的范畴。

十一、(长将

凡走子形成步步“照将”,而形成循环者,称为“长将”。

十二、(长杀

凡走子连续“要杀”,而形成循环者,称为“长杀”。

十三、(长捉

凡属连续捉子,而又形成循环者,或在没有可能吃到手的情况下,仍作出无积极意义的追捉者,均称为“长捉”。

十四、长兑

凡走子形成步步“邀兑”,称为“长兑”。

类似解释也适用于“长献”、“长拦”、“长跟”。

十五、(二打一还打

凡一方走出“二打”(如“长将”、“长杀”、“长捉”、“一将一杀”、“一将一连杀”、“一将一捉”、“一杀一捉”、“一将一要抽吃子”、“一杀一要抽吃子”、“一捉一要抽吃子”、“长要抽吃子”等)另一方在所走出相应的两步棋中,有一步是将,是杀或是捉,成为还“一打”,则称为“二打一还打”。

十六、(二打二还打

凡一方走出“二打”,另一方所走出的相应两步棋也都是“打”时,则称为“二打二还打”。

“三打一还打”、“四打二还打”等,均可依次类推。

十七、《长打》和《非长打》

凡走子循环反复,步步是“打”,中间没有“闲”着者,称为“长打”;中间有闲着者,则称为“非长打”。

十八、(有根子和无根子

凡有己方其他棋子保护,不受对方子力价值较高或同等子力价值威胁的棋子,称为“有根子”;反之,没有己方其他棋子保护,或虽有别子保护但仍会受到对方子力价值较低棋子威胁的棋子,均称为“无根子”。

作为“根”的棋子必须是真正能够起到保护作用者(包括“暗根”,既能通过“将军”立即吃回者);否则,形式上是“根”,实际不能移动,或是起不到保护作用者(比如两个棋子同时被捉,但只有一个共同的根),则称为“假根”或“少跟”。“假根子”和“少根子”也等于是“无根子”。

十九、(禁止着法

凡是单方面走出的“长打”,称为“禁止着法”。

二十、(允许着法

凡是单方面走出的“长兑”、“长献”、“长拦”、“长跟”、“一打一闲”、“二闲”等,统称为“允许着法”。

二十一、(第一反击

当甲方走出“打”时,而乙方有时可以立即把甲方直接造成“打”的棋子或其他有关棋子吃掉,使甲方打的计划落空。乙方可能采取的这种手段,就称为“第一反击”。

“第一反击”是区分“兑”、“献”与“捉”的原则界限,也是给“打”下定义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前提。

二十二、(联合捉子和配合捉子

凡一方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棋子共同擒捉对方的棋子,而又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无法吃子时,就称为“联合捉子”。

若其中有部分棋子只起拴绑、封锁等项辅助作用,缺少之后仍能吃子时则称为“配合捉子”。

二十三、《自毙》

甲方向乙方“将军”,以致形成下一着甲方的被杀状态,如乙方“应将”的着法不具有“打"的作用时,则甲方“照将”的这着棋,称为“自毙”。

二十四、(子力价值

棋子本身所具有的实力的地位,称为“子力价值”。

第二节 子力价值

子力价值能够作为棋子交换时,衡量双方得失的尺度,也是判断某一着棋是否属于“捉”的依据之一。

一、对各个兵种子力价值的一般估计:

车的实力最强,其次是马和炮,以上均可称为“强子”。

士和相(象)的实力相对较弱,均可称为“弱子”。

兵(卒)的实力随着战局形势变化,波动较大,属于“浮动价值”,宜另作特殊规定。

帅(将)的地位最高,但因不存在与其它棋子进行交换的问题,无需对其子力价值作出具体规定。

二、关于各个兵种之间子力价值对比关系的估价:

(一)一车相当于双马、双炮或马炮;一马相当于一炮,双马相当于双炮或马炮;车马炮相当于车双马或车双炮。

“强子”之间子力价值的对比关系可依次类推。

(二)一马或一炮相当于双士或双象。

三、关于如何判定为“得子”的具体规定:

(一)算为“得子”者

1、凡任何一方未通过子力交换,即白吃对方的车、马、炮、士、相(象)及过河兵(卒)者,均算“得子”。兵(卒)、帅(将)“捉子”另有规定,见本章第三、四节。

2、一车换一车一马、一车一炮、一车一士、一车一相(象)、一车一过河兵等,均算“得子”。依次类推。

3、一马或一炮换一马(炮)一士、一马(炮)一相(象)、一马(炮)一过河兵、或换双马、双炮、马炮,以至一车以上,均算“得子”;依此类推。

4、主动用双马、双炮、或马炮去换一车,以及走子强迫对方用车交换双马、双炮或马炮,也算“得子”。

5、用两个甚至三个“弱子”去换一个“强子”,也算“得子”,如双象一士换一马,双士一象换一车等。

(二)不算“得子”者

1、单车主动去换双马、双炮、或马炮,即使车方还要多得士、象或过河兵卒,也不算“得子”。

2、一个强子换两个甚至三个弱子也不算“得子”。如单马换双士一相;单炮换双象一士等。

3、强子或弱子换几个过河兵(卒)均不算“得子”如一马换三卒,一象换双兵等。

4、兵(卒)主动与强子或弱子进行交换,均不计算子力价值问题,即不算“得子”。如一卒换双士,双相或一士一相;送吃过河兵后换车或马炮等。

5、捉吃未过河的兵卒,或立即吃掉刚过河的兵卒,均不算“得子”。

第三节 棋例总纲

一、双方均为“允许着法”,双方不变作和

二、双方均为“禁止着法”(不包括一方为长将),双方不变作和。

三、一方为“禁止着法”,另一方为“允许着法”,应由前者变着,不变作负。

四、双方均为“长将”,双方不变作和。

一方为“长将”,另一方为“长将”以外的其它“长打”,应由前者变着,不变作负。

五、双方均为“非长打”,双方不变作和。

双方均为“长打”,双方不变作和。

一方为“长打”,另一方为“非长打”,应由前者变着,不变判负。

六、允许帅(将)本身叫吃对方的棋子,按“闲着”处理。

其它棋子和帅将同时捉吃对方的棋子,或其它棋子借帅将之力捉吃对方的棋子,均按“打”处理。

帅将“做杀”,也按“打”处理。

七、允许兵(卒)本身(无论是否借助于外力)叫吃对方的棋子,按“闲着”处理。

其它棋子和兵卒同时捉吃对方的棋子,或其它棋子借兵卒之力捉吃对方的棋子,均按“打”处理。

兵卒长捉帅将,即属“长将”,或配合其它棋子进行“长要杀”、“一将一杀”等,均按“打"处理。

八、一方形成“自毙”,应由该方负责,不得视为另一方“还打”,但若另一方“应将”着法确有“打”的作用,仍应按“打”处理。

九、一方走出“将”、“杀”、“捉”时,即使另一方存在“第一反击”,仍应按“打”处理(相同兵种棋子之间的“兑”和“献”,其“第一反击”已包含在本身的定义之中。若在“兑”、“献”的同时,还具有“打”的作用,应按下款原则处理)。

十、凡走子兼具两种作用时,应在称呼上和判决上,从重判处,如“杀”兼“捉”按“杀”、“捉”兼“兑”按“捉”等,依次类推。

第四节 棋例细则

一、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长将”。

如图5,尽管红方只有车走动,无从变着,但因违犯“长将”禁例,也应判负。

二、一方走出“将”、“杀”、“捉”时,即使另一方存在“第一反击”,也应按“打”处理。

若图6,红马长捉黑车,尽管黑方存在用四路卒吃马的“第一反击”,红方也按“打”处理。

黑方一捉一闲,红方则为“二打一还打”,应由红方变着,不变作负。

三、失去离线自由的棋子,有时能够形成“将军”(如图5)或“做杀”,确一定不会构成“捉”子,这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因受拴绑,根本不能离线;

如图7,红车身受黑炮拴绑,失去离线自由,进车退车,只能起到拦阻作用,无法吃子,故不算在“捉'。双方为“二闲”,不变作和。

(二)一旦离线,立即会被对方“将死”,也等于失去自由。

如图8,红方平炮“长要杀”。黑方两步动车,看似捉炮,实际上不能吃(红可垫车还杀),只为拦阻。“二打”对“二闲”,应由红变,不变判负。

四、凡是走子前不存在“捉”,而走子后造成“捉”的(即从没捉到捉),一律按“打”处理。

如图9,红方“一将一捉”,虽是原来即能吃马而未吃,但“照将”后,是从没捉到捉,仍应按“打”处理。“二打”对“二闲”,应由红变,不变判负。

五、凡是原来已经“捉”着对方棋子的子或其它有关的棋子(包括联合捉子中的一个),走动后仍存在“捉”的(即从捉到捉),应区别两种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一)形式上和本质上都没有发生变化时,按“闲”着处理。

如图10,红车走动前后,均能吃掉黑炮,是从捉到捉,因形式上和本质上都没有发生变化,应按“二闲”处理,双方不变作和。

(二)形式上或本质上发生变化时,则按“打”处理。

如图11,红马“长捉”。黑方车炮属于“联合捉子”,黑炮走动前后,黑车均能吃红底马,但避炮以后,已从互相换子,变成能够“得子”,本质上起了变化,因此,两步走炮均按“打”处理。“二打二还打”,双方不变作和。

六、子力价值对于判断是否捉子的关系,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凡一方走子后预计下一着吃子后,吃子的棋子立即会被对方吃掉,或在双方完整的子力交换过程中熔化在内,则该方在子力价值方面的收获,如符合“得子”的有关规定,即为捉,否则为闲。

如图12,红方退马捉象,进马企图以炮换马多得一卒,红炮打马后,立即被象吃掉,双方子力交换结果,红方符合“得子”的规定。

红方“二打”,黑方“二闲”,应由红变,不变判负。

(二)凡一方走子后,预计下一着能用牺牲较小子力价值的手段,去换取另一方较大的子力价值而构成“得子”时,该方所走的这着棋,是为“捉”;若子力价值得失相等或得不偿失,则为“闲”(关于子力价值得失的衡量尺度,均以本章第二节第三条中的有关规定为准,下同)。

如图13,红方退马固属一“打”,而进马时,暗含下一步卧槽“将军”,以牺牲一马的代价,换取黑车,也应算“打”。黑方“一打一闲”。“二打一还打”,应由红变,不变判负。

(三)预计下一着吃子后,吃子的棋子仍能保留,则无论该方在其它方面的子力价值损失如何,均按“打”处理。

如图14,红车长捉黑卒,预计吃子后,红车仍能保留,则尽管红马也将失掉,仍应按红方“长打”处理。

七、走子兼具两种作用时,从重判处。

如图15,红车平到一路,本身是“献”,红炮是“打”,应从重按“打”判处,红车平三是单纯的“献”,故为“一打一闲”。黑方则为“二闲”。双方不变作和。

八、判断是否“自毙”,关键在于确定'应将'所走动的棋子,是“闲”还是“打”。

如图16,红方“一将一捉”,黑方“一杀一闲”,因红方的被“杀”状态,与黑将进中这一着无关,其直接原因是红车“照将”造成的,显属“自毙”。“二打一还打”,应由红变,不变判负。

如图17,红方“一将一捉”,黑炮平到二路是“做杀”,而平到四路也非“闲”,红方的被“杀”状态,表面似属“自毙”,但黑炮垫将后,增加了黑马退6的直接杀着,故应为一“打”。“二打二还打”,双方不变作和。

十、预计下一步过河兵(卒)会走动以自身的牺牲为代价,去换取对方的棋子,对双方所投入棋子的子力价值,均不予计算,即按“闲”着处理。

如图18,红方进车退车,均含有主动送吃过河兵以换取黑方马或车的企图,但因对双方子力价值不予计算,故按“二闲”处理,判双方不变作和。

十一、关于“长打”对“非长打”的判处

如图19,红车“长捉”黑炮,为“长打”方,黑炮一步捉相,两步“闲”着,为“非长打”方,应由红变,不变判负。

十二、关于“非长打”对“非长打”的判处

如图20,红方“三打一闲”,黑方“一打三闲”,均为“非长打”,双方不变作和。

附录一 循环赛对局秩序表的使用和编排(略)

附录二 积分编排制的编排原则和具体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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