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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笔记】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以及最高法院信用卡诈骗罪裁判规

时间:2023-08-31 20: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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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笔记】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以及最高法院信用卡诈骗罪裁判规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量刑标准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恶意透支”作过司法解释,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1997年刑法对“恶意透支”作了立法解释,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裁判规则15条:

1.窃取他人开卡邮件并激活信用卡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立军等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在信用卡申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截取的开卡信件及知晓申领人身份信息的便利,私自激活信用卡,并以信用卡卡主的身份刷卡取现或者消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4)

2.冒用被害人信息,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绑定他人信用卡透支窃取卡中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满喜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冒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通过被害人手机中的消费软件透支人民币至被害人的银行卡中,再通过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将银行卡中的该项钱款转至行为人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京0117刑初3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6)

3.银行同意分期还款,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满足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刘东洲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银行同意持卡人分期还款的,应视为与持卡人达成新的合意,还款数额、还款期限应按照分期后的具体情况予以确认。此后,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满足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

案号:()京0102刑初14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6)

4.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冯小霞、李桃记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符合一般人对“冒用”的通常理解,但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将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典型行为。本案在准确理解刑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对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性质作出了正确认定,为认定非典型性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典型例证。

案号:()青羊刑初字第5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5辑(.1)

5.案发前已归还的透支款不应计入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肖智敏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并更改持卡人信息后频繁透支,对被告人案发前归还的款项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归还的数额扣除。

案号:()思刑初字第23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4辑(.4)

6.骗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并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严朝飞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使用他人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尽管相对于持卡人来说是秘密的,但由于卡内钱款事实上为银行所占有,而并非持卡人所占有,故不存在破坏持卡人对钱款占有的问题,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破坏银行对卡内存款的占有关系,系通过使用他人银行卡的方式进行的,属于冒用他人银行卡的情形,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认定。

案号:()浙0304刑初44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

7.拖欠信用卡衍生贷款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智胜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依附于信用卡的贷款产品与普通的信用卡透支有显著区别,应当认定为一种银行信用贷款而非信用卡透支。因信用卡持卡人无法归还该部分贷款而产生的纠纷,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或以贷款诈骗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京03刑终41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35

8.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应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任何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郭鑫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数额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的计算是指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本金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本金数额,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前涉案信用卡实际消费(含提现额)数额与实际还款数额的差额来计算,不应包括本金所生的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任何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案号:()辽01刑终3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32

9.侵犯公民财产信息并实施信用卡诈骗应数罪并罚——苏讨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非法获取包括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在内的财产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又利用非法获取的财产信息实施信用卡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应数罪并罚。

案号:()闽02刑终16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32

10.持复制的伪卡盗刷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害人是银行,而非持卡人——杨春国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在持卡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银行终端设备因无法识别伪卡,通过验证并交付财产,该交付违背持卡人意愿,所交付的不是银行代为保管的持卡人财产,而是银行自己的财产,故所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银行才是被害人,持卡人无需为此还款。

案号:()闽05刑终146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5

11.窃取银行卡信息后仅部分信息派生出不同的关系松散的犯罪,难以认定为牵连犯的,应数罪并罚——高峰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窃取大量银行卡信息后,仅部分信息被用来制作伪卡或者用来非法套现,但由于数个行为之间的整体性已被行为人主动分散,导致本案缺乏一个明确的支配性犯罪意图,进而使数个行为之间难以认定为牵连犯,应选择数罪并罚;但这并不排除部分信息用来制作伪卡和部分信息用来非法套现各自本身所存在的牵连性,可按照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案号:()沪02刑终104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6

12.应该从取款人取款权的来源判断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行为——陈南权、牟华、郑国翠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对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行为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从取款人与实际持卡人是否一致出发,认为不一致即构成冒用。应该从取款人取款权的来源方面进行判断,通过欺骗行为获得实际持卡人授权进而提取款项的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诈骗;未得到真实持卡人的授权,仅仅因为持有信用卡而使得银行误认为具备取款权限的非法取款行为应仍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案号:()佛顺法刑初字第21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35

13.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部分还款的,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已归还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金卓尔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若持卡人在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部分欠款,该部分还款行为并不影响银行对未归还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银行对已归还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实现而归于终结,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案号:()沪一中刑终字第7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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