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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最高院判决王老吉加多宝共享“红罐”

时间:2023-12-10 03: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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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而在于经验——最高院判决王老吉加多宝共享“红罐”

最高院认为,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加多宝官方微博@加多宝凉茶表示,衷心感谢、热烈欢迎最高院的判决结果。

@王老吉官方微博也表示,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看来,双方不太可能就最高院的二审判决结果有过多争议。至此,有“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之称的王老吉、加多宝红罐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一审回顾

红罐之争的由来

据悉,王老吉牌凉茶具有百年历史,原系王泽邦于1828年在广州创立。1956年,公私合营时改组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1992年又转制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8月广药集团成立,王老吉商标等无形资产划归广药集团持有,2月广药集团成立全资子公司大健康公司。而加多宝公司则是陈鸿道在香港设立的鸿道集团于1998年9月在东莞投资成立的。

“王老吉”商标则是1997年8月,广药集团从原注册人广州羊城滋补品厂转让取得。“王老吉”牌清凉茶饮料则是1991年底就由广州羊城药厂生产、销售。1993年,“王老吉”商标被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4月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鸿道集团和广药合作始于1995年。1995年3月28日、1997年2月,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限于红色包装凉茶饮料,而羊城药业生产、销售的王老吉清凉茶的包装颜色则不能取用红色,包装设计图案不得与鸿道集团相同。

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范围为生产及销售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5月2日。2002年11月27日,双方再次签约将许可协议延长至5月1日。5月2日,双方又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许可期限为1月20日至1月19日。

1995年12月、1996年6月,陈鸿道分别申请名称为“饮料盒标帖”、“罐贴”的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2月、7月获得授权。1996年5月,鸿道开始委托加工生产“王老吉”红色易拉罐。

,鸿道集团投资数亿元竞标拿到中央电视台3个黄金时段“标王”广告播放权,启动“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品牌广告语宣传,以后长达近十年时间在中央台不间断进行广告投放。从,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先后获得了许多荣誉,如度至度,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王老吉饮料连续名列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颁给的上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

2月,加多宝公司在佛山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的一起诉讼中,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权得到了司法确认。

4月,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1.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于2002年11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和6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无效;2.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5月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上述两份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从12月开始,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一面标注有“王老吉”、另一面标注有“加多宝”的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从5月10日开始,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两面均标注有“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许可给大健康公司使用。广药集团于6月3日授权大健康公司开始生产、销售红色易拉罐装王老吉凉茶。双方遂引发对于红色罐装包装装潢归属之争。

来源:广东法院网

7月,广东加多宝和广药集团和分别向北京一中院和广州中院和提起诉讼,互诉对方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广州中院逐级上报后,最高院于同年12月作出()民三他字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的请示>的批复》,指定由广东高院管辖。两案于2月5日统一由广东省高院受理,分为1号案和2号案并合并审理。5月15日,广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案件,广东加多宝公司诉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广东高院一审判决驳回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案件,广药集团诉广东加多宝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加多宝公司对两案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最高院。加多宝还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严正声明”,表示对于一审判决感到“无比震惊”,一时间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

现在,最高院作出了二审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本次二审判决理应得到双方的尊重。

“红罐”案的重要性

自广药集团收回加多宝公司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许可起,双方分道扬镳,开始了旷日持久的纠纷“拉锯战”,在全国各地发起多起诉讼。王老吉与加多宝已经历“商标案”“红罐案”“广告语案”等多起法律纠纷,且多以加多宝败诉告终。在知识产权界,王老吉与加多宝的话题总是显得很“吸睛”,除了法院多次判决的高额赔偿,更重要的是法律争议点带来的学术价值——尤其是“红罐”案。

“红罐案”之所以被誉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实质核心在于“商标与包装装潢是否可分离”。加多宝认为,年底之前市场上存在的唯一红罐产品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凉茶产品,王老吉混淆了“商标”和“装潢”,商标权及装潢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而装潢权自始至终都是加多宝的。王老吉则认为,商标是谁的装潢就是谁的,“王老吉”的商标被收回了,其红罐装潢也应该一并收回。

这一争议焦点的出现,完全是由两家凉茶企业复杂的现实背景所导致,实践中并无先例,而法律中也全无规定。商标和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分属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不同的法律调整,且现行法律中对知名产品的认定并不以商标的著名和驰名为条件。

在红罐案的一审判决中,广东高院认为:

该两案所涉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三个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内的整体内容。

广东高院认为,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之前,该商标已是中华老字号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王老吉”就承载着相应的巨大商誉和价值,这种商誉和价值是从广药前身开始一脉相传。尽管加多宝公司在后来确实对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提高做出了贡献,但由此所产生的商誉仍然是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而此时的“王老吉”商标已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要素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本案包装装潢,换句话说,红罐包装是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而单独存在。因此,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广东高院还认为,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一边标注“王老吉”、一边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两边均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各种构成要素,包括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加多宝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广药集团的损失。

对于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学术界争论不休,也形成了许多不同观点:

有“后发商誉论”,认为王老吉享有的是“后发商誉”,红罐凉茶装潢由于“后发使用显着性”形成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其知识产权权益应当归属其打造者加多宝方。(陶鑫良)

有认为包装装潢可视为“未注册商标”,能起到和注册商标一样的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李顺德)

有认为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其同时在商品上自主使用的自己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其权属应归该被许可人。(黄璞琳)

也有不少专家认为商标与包装装潢不可分割: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之所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质上并非因为该包装装潢本身是一项智力成果,而是因为该包装装潢通过使用起到了区别产品来源或标示产品品质的作用。(崔国斌)

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与该知名商品本身具有不可分割性。当一个有注册商标的知名商品形成后,它便具备完整性与统一性,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在很大程度上将通过商标在消费渠道中形成认知并建立商誉。在商标权属明确的前提下,该包装、装潢不应与商标权割离,否则势必会导致相关消费群体造成混淆困扰。(蒋志培)

“王老吉”商标是“红罐”特有包装、装潢中的最核心部分,“红罐”其特有性的指向只能是“王老吉”商标而非其他。(陈建民)

(注,以上专家观点搜集归纳于网络,发表于不同时期。当时的这些专家观点尽管论证不统一,但对促进知识产权学术研究都是大有裨益的。)

但对争议双方而言,“红罐案”的成败直接意味着谁有权利继续在凉茶包装上使用红罐,是赤裸裸的市场份额之争。由于加多宝在一审中败诉,从3月起,加多宝已开始生产以金色为底色、红色为字体颜色的新包装,“金罐加多宝”也被当时的媒体解读为加多宝在王老吉猛烈打压下对“红罐案”二审信心不足的体现。

最高院的智慧

4月20日,最高院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其指导思想中就有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法官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情况和工作设想,在人民法院将重点推进的三方面的工作中,指出将“继续将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通过公正高效的案件裁判,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

8月16日最高院对“红罐案”作出的二审判决迅速引发了网络关注。多数人为最高院的这一判决喝彩,不过也有网友表示这一判决颇有“和稀泥”的味道。让我们先来看看最高院通稿中的表述——

……

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还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我们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啊,真真是苦口婆心,谆谆数言,多么殷切的教诲!

最高院对“红罐案”的二审判决,回归到最简单的常识,尊重了双方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一事实,认可了加多宝公司做出的价值贡献。最高院的这一判决有利于鼓励市场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竞争,创造社会价值,是值得鼓励的判决方向。这一务实的态度,蕴含着大智慧。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愈发进入一个“怪圈”,即对法律逻辑的严格推演,套用既有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判。而实践中情况的变化万千,这样最终会使得裁判结果与纠纷解决越来越远。讼累不断,纠纷不止,你死我活,大家都很累。

霍姆斯法官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信仰需要体现朴素的正义:法律之外,情理之间。最高院的这一判决看似中庸平淡,却最是合情合理,返璞归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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