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失眠网 >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第13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第13号)

时间:2019-04-05 09:14:51

相关推荐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第13号)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第13号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对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以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乘以下列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坐落于我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我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按照规定确认。

三、房屋类型的认定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认定为居住用房。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住宅,按我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其适用时间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分月预缴土地增值税,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本公告自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如果觉得《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第13号)》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