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库、修车库的分类
临界值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分类。
二、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要求
类型
设置位置
汽车库
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①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②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③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内。
Ⅰ类修车库
单独建造
Ⅱ、Ⅲ、Ⅳ类修车库
①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
②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
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
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三、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设计要求
(一)防火间距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
名称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汽车库、修车库
10
12
10
12
14
三级
汽车库、修车库
12
14
12
14
16
1)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规定值增加3m;
2)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规定值增加2m。
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4)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的规定值增加2m。
(二)防火分隔
1、防火分区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半地下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
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级
1000
不允许
不允许
1)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2.0 倍;
2)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以上规定减少 35%。
3)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 2.0 倍。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要求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
3、修车库要求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
(三)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的地下部分:
①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②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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