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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诈骗未尽到审慎义务造成公司损失应赔偿

时间:2022-05-13 2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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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诈骗未尽到审慎义务造成公司损失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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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summary

劳动者遭诈骗转账给陌生账户造成公司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判决劳动者赔偿部分损失。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履行/劳动者过错/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杜某于7月至5月期间在北京鸿达飞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飞扬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

4月22日11时35分左右,杜某在收到以鸿达飞扬公司总经理李某名义发出的QQ消息后,通知出纳人员以分12笔转账的形式自鸿达飞扬公司的账户转出60万元到陌生账户。其后,鸿达飞扬公司总经理李某发现该笔转账情况后通知杜某其并未向杜某发出转账指令,杜某认为有人冒用李某名义以QQ消息形式向其发送转账指令,故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上述转出的60万元款项仍未追回。

鸿达飞扬公司于11月27日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杜某赔偿经济损失。5月9日,房山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杜某支付鸿达飞扬公司经济损失24万元。双方均不服裁决,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杜某在担任公司财务经理期间,未经其公司同意,在未核实交易真实性的情况下向陌生账户转款600 00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杜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诉称,因鸿达飞扬公司总经理李某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以QQ消息形式向我发送转款指令,事发当日我系根据QQ消息要求向外转款,事后发现该QQ消息是他人假冒李某的名义所发,我已立即报警处理。本案涉及的诈骗案件事实未查明前无法确定其过错,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杜某和鸿达飞扬公司就公司资金被诈骗的过错责任、杜某是否应对鸿达飞扬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以及如果杜某应承担责任,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的问题。

就杜某的过错责任而言。尽管杜某提交的诈骗事件发生前与公司总经理李某的QQ通信记录显示双方曾在工作中交流确认收付款事项,但从双方QQ记录的上下文看,双方交流确认的相关收付款事项,杜某大致了解收付款事项的相关背景信息,杜某作为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就公司的对外付款业务,有义务认真谨慎审查,在本次事件中,杜某通过QQ接到要求汇款的信息后,在未认真核实相关的汇款原因以及汇款相对人的基本信息,也未通过电话或直接确认的方式与公司相关领导沟通确认的情况下,即直接通知出纳人员转账汇款,杜某在此次事件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就鸿达飞扬公司的过错责任而言。在诈骗事件发生前,鸿达飞扬公司确实存在其公司总经理李某通过QQ账号与杜某交流确认收转账事项的事例,但QQ账号作为公开使用的互联网聊天软件,在涉及财产交易时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另综合杜某提交的QQ通信记录和鸿达飞扬公司提交的会计支出凭证和银行转账凭证来看,鸿达飞扬公司也确实存在通过QQ账号指示杜某先办理转账事宜,后补领导签字的情况,因而综合以上证据和事实分析,鸿达飞扬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也确实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漏洞。且在该次诈骗事件中出纳对外转账时,分12笔用时15分钟左右方将60万元全部转出,鸿达飞扬公司在此期间也未及时通知杜某终止转账行为。综上,鸿达飞扬公司就此次事件的损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就杜某相关责任的承担比例问题。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负有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相关损失承担比例的问题,鸿达飞扬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作出过相关约定。故在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性质、薪酬情况、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和经营风险以及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综合确定劳动者的责任范围。另该诈骗事项属于网络诈骗案件,该案已经由公安机关受理,但被诈骗款项是否能够追回以及追回数额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法院酌情确定杜某就鸿达飞扬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劳动者因过错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杜某作为专职的财务人员,在接到行骗者通过QQ发来的向陌生账户转账的指令后,原本只需致电领导就可避免损失,但却在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进行转款,未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审慎义务和工作职责,故杜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样,本案用人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存在问题,也要承担部分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导方,所以法律对其给予更严格的要求,将用人单位管理不当的过失和劳动者的过失进行对比,劳动者仅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双方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损失,所以本案最终劳动者承担部分责任。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前提不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而是双方对损害赔偿有相关的约定,没有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存在风险。

相关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民终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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