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失眠网 > 姚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2-11 21:28:32

相关推荐

姚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04-08浏览:12次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皖1021民初263号

原告:姚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代理人:吴继正,歙县深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姚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建徽独任审判,于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开利、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继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某诉称:姚某与张某甲于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年月日,姚某与张某甲在歙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沟通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双方于1月分居至今。姚某于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张某甲解除婚姻关系,后经审理依法被驳回诉讼请求。姚某现以该判决生效满六个月,张某甲在判决后未有任何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姚某与张某甲离婚;2、女儿张某乙归姚某抚养,张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两人各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归张某甲承担。

张某甲辩称:姚某的陈述不属实,张某甲不同意离婚。张某甲与姚某婚前恋爱时间较长,彼此互相了解,双方基于良好的感情基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张某乙,张某乙自出生后均由张某甲父母抚养教育。婚后,双方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姚某主要是与张某甲母亲存在纠纷口角,才与张某甲发生争吵。张某乙现在年纪较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环境,双方草率地离婚不利于张某乙的健康成长。在上次判决后,张某甲积极与姚某联系,希望与姚某进行协商沟通,共同努力挽救婚姻,故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姚某与张某甲于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年月日,姚某与张某甲在歙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乙自出生后均由张某甲父母抚养教育,但姚某给付了抚养费并购买物品给张某乙。3月,姚某以与张某甲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5月28日作出()歙民一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现姚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当庭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姚某提交的起诉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歙民一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张某甲提交的答辩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姚某与张某甲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双方已生育一女,现女儿年纪尚小,需双方共同关爱照顾,抚养教育。姚某虽然系第二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本次诉讼中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姚某与张某甲自分居至今未满两年,其与张某甲之间虽有矛盾,但现阶段只要双方心平气和,顾念夫妻情谊,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彼此包容,双方还有和好余地。姚某与张某甲母亲因琐事相处不睦,姚某应尽量多体谅、多包容,正确处理婆媳关系;张某甲也应多关心、多体贴姚某,双方夫妻关系仍能和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建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吴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觉得《姚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