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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禁止非法分包 转包 施工单位将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的 建设单位

时间:2023-11-29 10: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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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禁止非法分包 转包 施工单位将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的 建设单位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禁止非法分包、转包,施工单位将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中民终字第1468号

审判人员:黄金强、徐炜、许银朋

裁判日期:819

基本案情

2月12日,龙华房产公司与国淮建设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龙华房产公司将欧洲城27号、32号楼工程发包给国淮建设公司施工。5月7日,国淮建设公司向龙华房产公司发出书面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我刘林系国淮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赵来成(职务项目投资施工人)代表我方在欧洲城27号、32号楼工程中组织施工现场人员、工程款结算、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1月14日,赵来成向龙华房产公司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为:国淮建设公司承建龙华房产公司开发的欧洲城27号、32号楼工程,龙华房产公司据国淮建设公司已完成工程量按施工合同付款节点,已足额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9月23日,龙华房产公司向国淮建设公司邮寄函件,在函件中龙华房产公司告知国淮建设公司其工程进度严重滞后,龙华房产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6057505元已达到并超出合同约定的付款要求,责令国淮建设公司接收函件3日内组织施工,否则解除合同等。国淮公司对该快件予以拒收。10月14日,龙华公司诉讼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龙华公司与国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亦约定国淮公司不能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时,龙华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工程严禁非法分包或非法转包,国淮公司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分包给他人,否则龙华公司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为。国淮公司将欧洲城27号、32号楼工程交由赵来成施工,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故法院支持了龙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一审宣判后,国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赵来成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错误。赵来成系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所以上诉人在相关材料中陈述“赵来成施工的欧洲城项目”,这是上诉人内部管理事宜。赵来成自己也陈述其为上诉人的项目经理,并非挂靠施工或违法转包、非法分包工程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八……本工程严禁非法分包或非法转包,国淮公司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分包给他人,否则龙华公司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为”,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认定赵来成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即国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交由赵来成实际施工,故龙华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故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之规定,建设单位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建设单位有合同解除权。”本案中,国淮公司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赵来成实际施工,不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法院支持了龙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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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禁止非法分包 转包 施工单位将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的 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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