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案例一】A房地产公司成立于3月。在成立初期,购置机器设备若干,共计发生费用120 000元,另发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23 000元。其会计处理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假设A房地产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120 000
管理费用——开办费23 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43 000
2 .假设A 房地产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会计处理为:
(1)发生时: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120 000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23 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43 000
(2)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23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23 000
二、企业开办费税务处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执行。”
(三)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已经没有开办费必须资本化处理的条款了。因此从1月1日起,对于原政策规定的开办费中的各项费用,企业可以选择“在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若无特殊情况,一般选择“在当年一次性扣除”方式,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企业开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和宣传费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案例二】A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月。2—12月为筹建期,发生费用化支出58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为宣传企业形象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32万元。正式经营,当年实现收入500万元,成本费用3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5万元。会计税前利润为200万元。A房地产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1.筹建期相关业务发生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 100 000
——广告宣传费 320 000
——其他费用 160 000
贷:银行存款 580 000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度
会计利润:-58万元
税收利润(应纳税所得额):-58+10×40%=-54(万元);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10×60%=6(万元);
需做纳税调整增加:10×40%=4(万元);
筹建期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32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 号)第七条“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的规定,建议企业在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二、扣除项目”的“十六、其他”中做纳税调整增加54万元,以保证当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即亏损年度不出现在筹建期的。
度
会计利润:200万元
税收利润(应纳税所得额):
200+23.5+2-54=171.50(万元)
具体计算如下: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按0.5%标准:500×0.5%=2.50(万元)
按60%标准(可扣除限额):20×60%=12(万元)加上6万元,合计18万元。
综合以上计算,合计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取低金额2.5万元。
因此,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
(20-12)+(18-2.5)=23.5(万元)。
【或:两年总计业务招待费10+20=30(万元),减合计扣除限额2.5万元,减已做纳税调整增加的4万元,得出综合纳税调整增加招待费金额23.5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500×15%=75(万元);
筹建期发生额加发生额;32+45=77(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纳税调整增加2万元(77-75)。
(3)同时应纳税调减在已做纳税调整的54万元,即筹建期产生的亏损在生产经营开始年度予以税前扣除,因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71.5万元。
(五)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算
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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