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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森林公安局救助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让“大圣”重回“花果山”!

时间:2023-12-05 15: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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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森林公安局救助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让“大圣”重回“花果山”!

前几日,中江县森林公安局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报警称:有一位老人带着一只猴子前往东北派出所寻求帮助。民警经过照片比对,初步确定老人所带的猴子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为濒危物种。获悉后,县森林公安民警立即驱车赶赴现场查验。

经初步核实,老人姓刘,于3个月前在自家附近发现了这只迷路的猕猴,心生怜悯将其收养在家中。但最近老人听说私自驯养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遂将猕猴送到派出所,寻求民警的帮助。

县森林公安民警首先查验猕猴有无伤情,确定其健康状况良好,并喂以食物和水。吃饱喝足的猕猴野性十足,生性活泼,伺机“逗弄”森林公安民警,惹得现场群众笑声连连。

现场,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肯定了老人遵纪守法、积极关爱收养迷路野生动物的行为,并予以褒奖。

按照国家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驯养野生动物,须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审批,符合条件并验收合格方可驯养。

该负责人介绍,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且我县不是猕猴的主要分布区域,不具备野外放生条件。因此,县森林公安民警立即将这只可爱的猕猴送至德阳市博爱陆生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在那里还有很多来自全市的各种野生动物,这只乖巧的猕猴将在这里接受到最专业的救助与喂养。到此,走丢的“大圣”终于回到了自己的“花果山”。

中江森林公安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8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否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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