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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 救助费用与施救费用三者之间的异同

时间:2023-06-04 17: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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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 救助费用与施救费用三者之间的异同

一、定义

1. 共同海损:同一航程中船舶和所载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故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2. 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适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

3. 施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海上风险时,为避免或减少标的损失而采取的抢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二、共同海损、救助费用与施救费用构成要件

1. 共同海损应的构成要件

(1)共同的海上航行正面临危险。

(2)牺牲必须是自愿的。

(3)特殊牺牲或支出必须是合理的。

(4)牺牲或支出必须是特别的或额外的。

(5)特殊牺牲或额外支出的结果必须是成功的,即船舶和货物应被成功救起,保留有部分价值。

2. 救助费用的构成要件

(1)实施救助的行为主体是第三方,且事先未签订合同,而不能够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由他们雇佣的人提供的救援服务。

(2)救助的目的是避免保单所保障的灾因。

3. 施救费用的构成要件

(1)已经发生了损失或事故。

(2)救援行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其代理人、其雇员或其指派的人员。

(3)施救费用的发生针对的是保单承保的风险。

(4)施救费用应当合理。

三、共同海损、救助费用与施救费用三者的异同点

(一)三者的共同点

共同海损、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都是保险标的物(船或货)在面临保单所承保的风险时为了挽救财产、降低损失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这是三者最大的共同点。从中应当注意的要点有三个:一是面临的是客观发生的(而非主管臆测)风险;第二是这种风险是保单所承保的;第三是合理的费用。

(二)三者的区别

1. 共同海损与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的区别最为明显的是,共同海损强调的是船和货处于共同的危险中,费用的发生是为了共同的利益。如果仅仅是船舶或货物一方处于危险,则无法适用共同海损的概念。

2. 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的行为主体有不同:施救行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员或指派的人,救援行为的主体是第三人。当第三人与被保险之间无任何协议时,属于救助费用,反之则第三人实际上是被保险人指派的人,属于施救费用。

3. 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都是部分损失的一种,要求援救的行为有实际的效果,即船或货物或二者均被救起;而施救费用作为一种特殊费用,并不要求实际效果,即使未能成功实施救援,其发生的合理费用也应当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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