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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80多岁老人以没地方住为由 拒绝做这事…法院不支持!

时间:2023-06-21 18: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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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80多岁老人以没地方住为由 拒绝做这事…法院不支持!

后宅街道的张女士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11月,张女士向丈夫家的亲戚楼某以8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北苑街道某村72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

,张女士一家要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时,楼某以出卖时价格偏低为由要求张女士一家进行补偿。碍于亲戚面子,张女士一家又额外支付了一笔补偿款给楼某,前后共支付给楼某100多万元。

房子造好后,该房子一直由张女士一家在使用。今年年初,该村统一办理不动产权初始登记和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初始登记手续后,楼某却借口自己已经80多岁了,宅基地卖掉后将没有地方住,要求张女士再次补偿。

张女士觉得在建房时已经给过补偿,且当时楼某明确说过以后要配合过户不再要求额外补偿,因此不同意再次付钱,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稠州论坛律师团孙宾泽律师代理了该起案件。

原来,现年80多岁的楼某一直未娶妻,无配偶无子女,是农村五保户。他原先住在养老院里,由村集体负责供养,本来没有资格审批宅基地。

,该村里旧改审批宅基地时,其侄子楼某某出钱将其保出,双方签订了《五保对象投亲靠友协议书》,楼某方得以审批取得涉案的72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

楼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卖给张女士后,所得款项均由侄子楼某某负责保管,楼某每月仅能支取一笔生活费。

庭审中,侄子楼某某提出楼某卖掉宅基地后面临无处居住的困难,要求张女士拿出一个房间给楼某居住至楼某去世为止,张女士不同意,但考虑到是亲戚,且期望事情能和睦解决,还是愿意再支付5万元补偿款,但最终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孙律师认为,《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中转让方转让后仍应拥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合法住宅的规定,一方面本案转让发生在该细则出台之前,并且该细则也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该规定是基于保证转让方转让后仍有地方居住的考虑,细则中规定的合法住宅本身也未强制性要求产权登记在自身名下,租赁的房屋、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提供的房屋等可以合法居住的地方都可以理解为细则中规定的合法住宅。在审批宅基地前,楼某长时间居住在养老院,其出卖宅基地使用权获得的100多万元款项足够其在养老院居住生活,不存在没有地方居住的情况;况且根据《五保对象投亲靠友协议书》,侄子楼某某也负有扶养义务,应该承担起相应的扶养责任,楼某也不会面临无处居住的困境。因此,楼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应当按照约定将涉案不动产过户给张女士。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该涉案不动产过户给原告。张女士的合法权利终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稠坛律师团胡彬律师提醒:

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帝王原则。本案中,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签订的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尤其是,在张女士已对楼某给予额外补偿后,楳某却再次寻找借口不配合过户,有悖诚信!实不应该!法院的判决,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留言说说你的看法~

来源:义乌稠州论坛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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