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儿戏”
婚姻在开始之初
都会被人祝福白头偕老,百年好合
但这对同安的小夫妻
两个月闪婚、41天又闪离了!
然而更奇葩的是
男方表示:“离婚可以,
彩礼钱一份都不能少,得全部退回”
并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法庭
昨日,同安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彩礼引发的官司。男子小张和女子小美(化名)认识两个月后闪婚,婚后41天后就闪离了。小张不仅对小美暴力相向,还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她退回彩礼。
01婚前了解不深,婚后41天就离婚
小美是“80后”,10月,经人介绍,她认识了隔壁村青年小张。两人年纪相仿,两家又挨得近,双方父母都还算满意。
12月,认识才两个月的两人举办订婚仪式,小张家送出88000元的彩礼金、30000元的金器首饰、20000元的喜糖喜饼。结婚前,小张还微信转给小美2000元。
今年1月,两人喜气洋洋地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不料,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矛盾开始出现,两人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1月底,小美负气回了娘家。2月初,小张接小美回家,两人在小美娘家又发生争吵,小张一激动还打伤了小美,双方关系进一步僵化。
之后,结婚仅仅41天,小美就向同安法院起诉离婚。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同安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深,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甚至小张还将小美打伤住院。事实上,双方共同生活仅一个月即分居,夫妻感情一般。小美还就双方争执等事多次报警,双方矛盾升级。
同安法院认为,小美和小张结婚、离婚均较为草率,本来要给予双方一个冷静修复期,以挽救这段婚姻,但是,从多次调解及庭审情况看,双方关系势同水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再设置冷静考验期,只会徒增双方的困扰和对抗。因此,准予双方离婚。
本想说离婚就离婚吧
大家夫妻一场好聚好散
但是男方不答应了
……
02离婚可以,14W彩礼要全部退回
小美执意离婚,小张也同意离婚。不过,小张要求小美返还全部彩礼金,不肯退让分毫。
彩礼究竟该不该退?对此,同安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均认可结婚费用包括彩礼金在内合计140000元。
但是,其中用于购买喜糖喜饼的20000元属于筹办婚礼的共同花销,应予以扣除;小张婚前转账2000元给小美,并未明确该款是彩礼金,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直接关联,应认定是一种无偿赠与,也应予以扣除;用于购买金器首饰的30000元已实际支出,并馈赠给小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宜再折价退还。综上,法院认定涉案彩礼金为88000元。
小张称,他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小美应将彩礼金全部退还。他还向法院提交了证明其生活困难的村委会证明。
不过,法院查明,小张家有自建楼房、征地拆迁补偿,也非贫困户,经济状况并非他所言已达到“生活困难”的程度。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离婚过错原因、
为缔结婚姻花费开支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
酌定小美须将彩礼金8.8万元中的5.5万元退还。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且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了判项。
通过这件事情,很多人好奇了,
到底哪些财产属于个人,离婚时不予退还?
法官说法
彩礼不是无偿赠与
法官说,小张与小美缔结婚姻关系,按照习俗小张向小美给付彩礼金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彩礼金在婚姻关系解除且具备法定特殊情形时是可以请求退还或部分退还的。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实际共同生活,但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仅为一个月,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该短暂的“共同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
因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的精神,对本案中超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之外的情形,进行了一定的“突破”,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酌定小美退还部分彩礼金给小张。
律师说法
哪些情况能退彩礼?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2、3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返还彩礼的问题,除了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所列的几个参考条件,还可以把以下因素作为判决的考量依据:1、彩礼的实际用途;2、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3、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判决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彩礼,以使得判决更贴近实际和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结婚是人生大事,草率不得!
清醒正确地认识
人和事均有一个合理过程
而闪婚恰恰忽略了
了解对方的过程!
在婚姻上一定要冷静
切忌一时脑热!
来源: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同法/文陶小莫/漫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如果觉得《事发同安!闪婚闪离 打老婆 还要退回全部彩礼!结局...》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