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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辱骂 恐吓高速收费人员 并在网络诋毁 歪曲事实的行为绝不容忍

时间:2019-11-07 02: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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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辱骂 恐吓高速收费人员 并在网络诋毁 歪曲事实的行为绝不容忍

某日,梁某驾驶不符合

绿色通道免费政策的货车

行驶至高速公路出口,

要求收费站免费放行,

对拒绝其不合理要求的收费员

进行辱骂、恐吓、追打,

造成收费员受伤

在派出所的处理下,

梁某向受伤的收费员支付了一定赔偿。

但在派出所处理期间,

梁某同伴无视劝阻,

驾驶货车强行冲卡逃离现场

隔日,梁某纠集多人

在收费站入口拉起多条标题为

“无良收费站,绿色通道,合法装载,

非法扣车,不予放行,

造成我经济严重损失!”

的巨大横幅,

影响了高速公路的正常营运秩序。

与此同时,

一篇恣意歪曲事实、

诋毁高速公路公司形象的文章

刊登在多家知名网站上,

并配有多张梁某等人拉横幅的现场照片,

该文章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

引发不明真相的人员负面评论。

梁某的上述行为

不仅严重干扰了高速公路的日常运营,

给高速公路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而且还给高速公路公司的社会形象

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高速公路公司对本案高度重视,

委派专门的普法工作人员

为其宣讲相关法律规知识,

建议其主动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但并未取得明显效果。

鉴此,高速公路公司在委托律师

向有关报刊杂志和网络经营者致送律师函,

要求撤下相关不实言论文章的同时,

亦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梁某赔礼道歉,

恢复高速公路公司名誉,

以及赔偿高速公路公司1元钱。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梁某车辆未达到绿色通道免费政策的放行标准,高速公路公司并未扣留车辆,但梁某在现场拉横幅,散布不实言论诋毁高速公路公司形象,以至网络上不实报道,对高速公路公司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因此,判决梁某在报刊和网站上公开道歉,恢复高速公路公司受损名誉并赔偿1元。梁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绿色通道”全称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是指在收费站设立专用通道口,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给予“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和减免通行费的优惠政策。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78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未达到以上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梁某驾驶不符合绿色通道免费通行标准的车辆,在高速公路公司工作人员对有关政策进行耐心解释后,非但不同意缴费,还下车辱骂、恐吓高速公路公司工作人员,随后又在收费现场拉起横幅,不仅严重干扰了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还给高速公路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高速公路公司果断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根据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诉讼过程中,梁某曾提出,本人根本没有实施高速公路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没有参与聚众拉横幅的过程。法官在庭审中,也特别问询,如何能确定是梁某本人实施相关行为。最终,收费站的监控视频及高速公路公司及时申请公证保存的网页文章成为了本案侵权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法院据此确认是梁某本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及证实了梁某侵权后果的影响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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