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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一) | 法律讲堂

时间:2019-06-13 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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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一) | 法律讲堂

为提高港口企业的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置能力、为港口营商环境治理及其转型升级提供参考和借鉴,即日起“浙江海港”微信公众号为大家推出《港口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专题栏目,以风险提示、建议、类案裁判分析、相关法律索引为架构,系统阐述了港口企业的法律风险。栏目共9期,每周1期,今日推出第1期:在船舶触碰事故中若港口经营人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违规经营行为,则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或面临行政处罚。

第一部分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

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一)

在船舶触碰事故中若港口经营人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违规经营行为,则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或面临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属违规经营行为。如港口经营人的违规经营行为与船舶触碰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事故相对方可要求港口经营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如违规经营行为与船舶触碰事故未构成因果关系,港口经营企业也可能面临侵权责任以外的行政管理下的责任。

建议

港口经营人应严格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并对其码头/设备等的租赁方或使用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一经发现租赁方或使用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或纠正,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减低或免除港口经营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案例

甲公司系码头所有人和经营人,其将码头和场地租赁给乙公司使用,专供其自营的黄沙装卸、中转、仓储等用途。6月,丙公司所有的X轮装载黄沙在靠泊涉案码头时发生触碰事故,造成码头及设施受损。甲公司和乙公司认为本次触碰事故致码头无法营运,给二者造成极大损失,将丙公司诉至本院。丙公司则辩称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码头租赁合同,甲公司虽将码头出租给乙公司经营,但码头的日常经营管理仍由甲公司负责,且乙公司将船舶靠泊信息上报甲公司,甲公司继续将码头运营信息向当地港航管理部门上报。乙公司系涉案航次的实际租船人和收货人,其明知码头只有2000吨级的靠泊能力,却要求载重近1.5万吨的X轮靠泊,超过其核定的经营业务范围,甲公司明知乙公司长期超范围经营,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未予干涉和制止,故两公司对X轮靠泊码头是明知并允许的,小码头靠泊大船是涉案事故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海事部门对涉案事故发生经过进行调查后认定事故是由于码头前沿水域潮流复杂,X轮船长对该码头附近水域通航环境不熟悉,在靠泊过程中操纵指挥不当而引发,X轮未运用良好船艺靠泊是导致触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于X轮来说,虽然涉案码头存在靠泊能力不足的问题,但这并不是引发触碰事故的直接原因,因为即使不存在码头靠泊能力不足,涉案事故也会因该轮在靠泊过程中操纵指挥不当而发生,故丙公司应对涉案触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至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码头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允许严重超过码头设计靠泊等级的大吨位船舶靠泊,系超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范围的违规经营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外的行政管理下的责任。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end•

说明

案例均出自宁波海事法院编写的《港口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该手册是宁波海事法院对港口企业的提示与指导,仅供各位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素材提供:战略研究与法律事务(审计)部

编辑:小葵

校对:令狐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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