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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屋顶漏水致房屋损害 谁来买单?

时间:2023-10-25 19: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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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屋顶漏水致房屋损害 谁来买单?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一直以来是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近日,未央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屋面漏水而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从某开发商处购买某小区顶层房屋,缴纳大修基金后,于7月9日入住,并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10月,因楼顶屋面漏水,原告张某家中屋顶及部分墙体被水浸泡,遂向被告某物业公司多次反映情况并进行维修。

但漏水发生时,涉案房屋已过保修期,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就房屋内修缮所需费用如何承担产生分歧,遂以物业服务合同为由诉至未央法院,请求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费用。

被告某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中的大中修、更新或改造的费用。涉案房屋于交付使用,到各楼屋面陆续出现渗水,需重新做防水层,但这不属于物业日常服务范围。

原告张某将房屋维修基金交给了开发商,并由开发商代管,其已多次催促开发商要求修理,但开发商均以资金短缺为由延迟维修。经多次协调沟通,开发商已在6月对屋面重新做了防水层,作为物业公司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应当承担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楼顶屋面属于共用部位,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此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发现该幢楼其他单元屋面防水层破裂、漏水后,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理应对其他共用部位的防水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避免类似损害再次发生。

直至,被告某物业公司得知原告张某的房屋出现漏水情况后,仍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以降低损害,而是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开发商占有、缺少维修费用为由长期不作为,致使涉案房屋在较长时间内处于漏水状态,屋内顶面、墙体受到损害等。

由于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在漏水后又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违反了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故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央法院最终结合市场价格,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维修费用。宣判后,双方上诉至西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编 后 语

物业公司就像小区的管家,在小区正常运转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公共部位维护到个人家中水电气暖,从卫生清洁到安保巡逻,都离不开他们的精心管理与维护。

作为物业公司应当尽职尽责,及时排除隐患、防范危险,尽心尽力解决业主所反映的问题,力求将损失降到最低。

对业主来讲,在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的同时,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遵守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如此,我们的居住环境才能更加和谐、更加温馨、更加舒适。

来源:未央法院

主编:丰收

编辑:小凡子 |审核: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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