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平凉市住建局发布
《平凉市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关于“每年什么时候开始供暖”
“热费收费标准”等市民关心的问题
此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解答
供热期限
采暖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推迟停供时间的,由城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用热温度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入网协议或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的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8℃。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热费收缴
【热费分类及收缴方式】
热费分为热源费和采暖费两部分。热源费由热源单位向供热单位收取,计量标准和收取方式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采暖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的收缴可利用网络支付平台、直接设点、入户收取或委托产权单位、物业公司、银行等采取有偿代收的方式收取。供热单位委托收取采暖费的,应当向热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应提供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价格制定】
热源费、采暖费收费标准均实行政府定价,由发改部门经法定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执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之间每年应按照政府定价签订供用热合同。
【计收标准】
采暖费缴纳坚持“谁用热、谁缴费,先缴费、后供暖,不缴费、不供暖”的原则,按实有建筑面积计收。
(一)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应于每年11月1日前一次性全额交清采暖费;
(二)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照二部制热价缴纳当年采暖费。热用户应于11月1日前按建筑面积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在当年采暖期结束后30日内,按照实际用热量与热用户进行结算;
(三) 热用户违反供用热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可采取停供措施,依法追缴采暖费;
(四)确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而导致热用户家中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给予减免采暖费。
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由供热单位核查相关证件确定。
因供热设施故障、供热管道破裂或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供的,供热单位应按停供的实际天数退还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停供计费】
已办理停供手续的用户和用热单位(小区)空置房应缴纳基本热费。
(一)办理停供手续的热用户,由用户承担基本热费;
(二)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向购房人移交的房屋,由开发企业承担空置房基本热费;
(三)已办理房屋出售手续,且开发企业已通知购房人办理移交手续,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办理移交的房屋,由购房人承担空置房基本热费。
【停供计费标准】
基本热费按照本采暖期热用户采暖费总额的30%缴纳。
入网管理
供热管网等设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具备入网条件的新入网用户,应当在当年9月1日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热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更名,应当到供热单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减少用热面积的热用户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原面积收取采暖费;增加用热面积的热用户应重新办理入网手续;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由原申报或签订合同的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缴纳采暖费。
报停程序
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在每年10月1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暖申请。未按时限办理手续的,视为正常用暖。申请停止供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热设施能够分户控制的;
(二)不会对其他热用户的利益和正常供暖造成侵害和影响。
用热责任
因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热用户财产受到损失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拖欠或无故拒缴采暖费的;
(二)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四)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六)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的;
(七)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八)因建筑设计原因造成供热系统、设施不符合技术规范,影响供热的;
(九)其它因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十)因室内供热设施故障,导致自身或其它财产受到损失的;
(十一)因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造成室内外设施损坏的。
供热服务
供热单位应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
(一)供热前应进行供热系统注水、打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二)应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热用户设施存在供热安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热用户并及时帮助消除;
(三)应建立热用户供热温度抽检制度。定期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有热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设置24小时专人值守的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公开录音电话,并及时处置和回复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投诉处置
对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热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入户测温。对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属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解决;不属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或热用户,责任单位或热用户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看“管理办法”全文,请点击文章最后的“阅读原文”)
关于平凉市电采暖电价执行情况的公告
自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开展以来,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甘发改能源﹝﹞337号)要求,联合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制定印发了《平凉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平凉市电能替代实施方案(—)》,积极推广电采暖等各种类型清洁取暖。国网平凉供电公司根据省上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业务办理流程,认真开展现场勘察,严格甄别客户用电性质,确保电采暖优惠电价政策精准执行。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一.全市电采暖基本情况
-供暖季全市电采暖用户共计1359户,报装容量61313.66千伏安,用电量2933.45万千瓦时。其中,低压居民电采暖用户904户,报装容量8584.86千伏安,用电量229.61万千瓦时;低压非居民电采暖用户360户,报装容量23838.8千伏安,用电量1143.78万千瓦时;高压电采暖用户95户,报装容量28890千瓦时,用电量1560.06万千瓦时。
采用水源热泵用户43户,报装容量7710.1千伏安,用电量462.6万千瓦时;空气源热泵5户,报装容量3621千伏安,用电量217.26万千瓦时。
二.
电采暖价格执行情况
(一)业务办理流程
用户申请居民、非居民电采暖电价(由用户向所属供电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供电单位开展现场复核并据实认定,及时向用户反馈认定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用户一次性告知抄表例日调整、电价起始时间等注意事项,确保政策执行后各时段电量计量和电费计算准确。
(二)执行依据及标准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价管〔〕1080号)文件要求,电采暖电价执行标准为:
1.居民用户
(1)执行范围
对省内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
(2)执行时间
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简称“供暖年度”),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年内其他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3)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
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20元/千瓦时;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元/千瓦时。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2.非居民电采暖
(1)执行范围
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
(2)执行时间
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年内其他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3)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
采暖期: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谷段目录电价执行;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执行。
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月29日
▍素材来源:平凉市住建局、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这里查看“管理办法”全文
如果觉得《最新发布!平凉市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电采暖电价执行情况》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