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自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修订了《商标法》、《着作权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主导作用(注:摘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月28日15时发布的《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得到有力保护的今天,我们可能一不小心就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为免发生类似纠纷,大家可初步了解一下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特征。
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其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根据以上定义及相关规定、司法实践、法理,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适用如下原则并应具备以下要素:
1、二分法原则,即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2、具有独创性,独创性程度不高的作品不给予过度保护
3、未进入公有领域
4、不是有限表达
5、可复制
一、二分法原则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国内外着作权立法中一项重要原则,即着作权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不保护表达的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着作权侵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1号)的裁判要点:2…….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笔者注:该方面系表达方式),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笔者注:该方面属于思想范畴)。3.按照着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
二、具有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所具有的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特性。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音符、颜色、形状等方面是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剽窃别人的成果(注:摘自顾明着的《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2)。
独创性明确了着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本质,独创性系指智力性的劳动、有创造性、非抄袭、具有作者个人特征的作品。《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着作权”,根据该规定,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为“独立完成”和“创作性”,法律法规未规定“创作性”的认定标准,翻阅相关案例及业内专着,笔者认为,我国对作品创作性要求不算高,但对创作性不高的作品给予的保护力度也不算大。
司法实践对独创性的认定方法:在《再审申请人孙新争与被申请人马居奎侵害着作权纠纷案【()最高法民申 213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以及在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公有领域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在《朱志强与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着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另一方面,“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并不高。因此,对“火柴棍小人”形象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的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三、未进入公有领域
公有领域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均存在,对于公有领域内的具有知识产权财产性质的作品,任何主体都不具有权益,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可任意使用。
公有领域笔者分为以下几类:1. 作品因保护期间经过进入公有领域;2. 不受保护的思想;3. 着作权明确排除保护的作品;4.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印发孔祥俊庭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指出:处于私人权利保护范围内的知识最终将在保护期届满后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公共领域的知识是私人学习、借鉴、模仿、创新的基础和原材料,私人创新所造就的新知识则是公共领域的重要源泉。
四、不是有限表达
“ 有限表达”是指对于某种思想只有有限的几种表现方式。在“有限表达”的情况下,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只能使用与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达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着作权侵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1号)的裁判要点:3…….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五、可复制
智力劳动成果必须借助特定形式为他人知晓和确定,可复制是作品受保护的前提条件。
综上,大家在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时,可预先初步判断该作品是否为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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