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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特别授权与一般授权

时间:2020-01-19 15: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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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特别授权与一般授权

近年来身边越来越多的劳动仲裁案件发生,我们遇到纠纷、需要诉诸法律进行解决的时候,就需要委托律师进行维权,一般即为我们俗称的代理律师。可是这代理二字又分为许多类别,有一般授权代理,也有特别授权代理,我们对此普遍较为陌生。小编将为大家讲解特别授权与一般授权的区别。

一、相关规定

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根据代理人授权权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权代理两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根据此规定,民事诉讼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事项和权限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

二、一般授权代理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三、特别授权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四、其他注意点

劳动仲裁中的一般代理

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代为出庭、收集提供证据、法庭辩论、答辩、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提起劳动仲裁、代为仲裁应诉;

(2)申请回避,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发表仲裁代理意见;

(3)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的代理权限通常大于一般授权,特别授权的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仲裁和解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仲裁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提起反仲裁;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仲裁。

综上可见,这两种授权带来的效果差别巨大,应结合自身状况进行授权。正确区别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对于准确地授权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具体不同授权带来的的利弊如若不明可私信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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