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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琴:善于利用同案间亦敌亦友的关系进行死刑辩护

时间:2023-10-05 15: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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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琴:善于利用同案间亦敌亦友的关系进行死刑辩护

案情简介争议焦点1

该案应定性为贩卖还是运输?

2

被告人招先生是主犯还是从犯?

定性问题

▲ 图1:人物关系图

是贩卖还是运输?

从人物关系图可知,本案的四条主线均有所谓的幕后香港老板指示,也都是单线联系,这一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有表述,那么香港老板也只是指示几条线下的被告人各司其职,让第一条线的第5被告人在深圳拿信物、踩点交货、在台山海域接货、再交接到深圳;第三条线的第1、2被告人根据指示在深圳福田区租房、买保险柜、行李箱、在福田接400公斤货,再送140公斤给第3、4被告人;第二条线的第3、4被告人也是根据指示在深圳福田区租房、买保险柜、接140公斤货;第四条线的第10被告人是根据指示帮助接应第一被告人潜逃。在指控前四名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罪名中,证据就是该四人的口供,前两名被告人一直供述“接受老板指示接货、接和送”,也有个别口供的说法是帮老板贩卖,每贩卖一公斤获利6000元;第3、4被告人整体供述是为香港老板在深圳贩卖一公斤获利2000元,第3被告人也曾供述在受老板指示准备下楼买运送毒品样品的背包时被警方控制。前三位辩护人认为,虽然被指控贩卖罪名的前四名被告人口供中有说是“贩卖”,但其口供中所表述和当庭所说的“贩卖”就是仅在深圳范围内帮老板接货、收和储存。而前三条线中的被告人均为独立的个体,相互之间并不认识,且没接到任何毒品买卖的指示,更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贩卖或为卖而买入”,所以,被告人和辩护人均不认可贩卖的罪名,其行为仅为运输。

量刑问题

从犯认定:有两个层面。

纵向比较,本案共四条线、包括三条运输线,第2被告人仅是第三条线中第1被告人的马仔,每条线各自独立,均分别听命于幕后香港老板,可以说均为从犯,不能因主犯未被抓获,就认为到案的为主犯;

横向比较,第2被告人与本条运输线中的第1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独立性、“获利”、知情、态度等均有巨大的区别,显然是第一被告人的马仔。

辩护思路

在改变定性的基础之上,着力于从犯辩护。

针对定性的辩护,董玉琴律师作为第2被告人的辩护人,巧妙运用亦敌亦友的复杂同案关系,结合具体案情,带动被指控贩卖毒品罪的前四名同案被告人以运输毒品罪进行辩护;

针对量刑的辩护,辩护人从横向和纵向比较第2被告人均是从犯;

针对死刑适用问题,辩护人认为其与第1被告人有着本质的区别,作用也不及第5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并在开庭前向审判人员提交了人物关系图。

判决结果

以辩护人的人物关系图为导向,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观点。即贩卖毒品罪不成立,认定运输毒品罪成立,将第5被告人上提到第三的位置,即判处第1、3、5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本辩护人的当事人第2被告人降为第4,被判处死缓,第2、4、5、6、7、8被告人均为死缓。

本案件给我们开启了一个思路,在涉众型的毒品犯罪中,毒品犯罪总量不再是死刑考量的唯一因素。辩护人应当纵观全案,梳理案情脉络,深入挖掘罪名的定性问题,从纵向和横向比较同案犯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同时结合当事人的品格证据,依法辩护,据情说理,为当事人的生命保驾护航。

附:【辩护词】简略

辩护词

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名不能成立,其仅有运输行为,而无贩卖行为。

2

招某某不仅在整个案件中属于从犯,同时在第一被告人的这条运输线中也从属于第一被告人,其作为马仔下面的马仔,不可能有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且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来看,属于从犯。

第一层面,从纵向地位来看,招某某在全案的地位较低,不可能为主犯;从横向比较来看,涉案的400公斤可卡因从广东台山海域到深圳,途经数个市县,历程200多公里,完全由以第五被告人为首的同案完成,而且路途遥远,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而招某某仅作为深圳这个中转站上的马仔,涉案行为完全听命于第一被告人,不可能是主犯。

第二层面,招某某在第三条运输线中作为第一被告人的马仔,是第一被告人的从犯。

3

招某某被查获后,在侦查机关尚未盘问犯罪事实时,其主动交待140公斤的运输行为,并交待君临天下还有260公斤,且供出第一被告人的详细信息,属于重大立功。

4

本案涉及可卡因400.5公斤,体量巨大,背后很有可能有犯罪集团暗中操作,其中还有诸多疑问未能查清,如毒源是怎么来的、毒资、毒赃又去了哪里。而本案中四条线上的幕后老板未查、上下家不明,可谓疑点重重,在未查清上述疑点的情况下,仅就抓获的部分成员就处以极刑,有悖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5

本案属于控制下交付,涉案的全部毒品并未流入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6

本案属于采取技术侦查的案件,但案卷中根本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侦查机关是否具有合法的侦查手续及侦查方法,案件来源是否合法、真实,均无法查明。

7

本案存在的其他程序问题,如只有部分讯问录像,且很多有间断、无法正常播放的情形,部分讯问笔录未予随案移送的情形、疑似毒品未予现场称量、事后的称量也没有当着被告人的面、也不是净重;毒品的扣押、封存、送检等保管链条无法形成完整的锁链;鉴定的毒品与现场的不具有同一性,经向上级主管部门调查,鉴定人并无资质、资格,毒品在案件中多处数量不同等,本辩护人已在质证时陈述,在此不再赘述。

8

招某某被抓获后第一时间全部如实交待,始终如一,认罪态度非常好,属于坦白;其也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从小到大一直是品学兼优的好儿子、好员工;其作为家中的独子考虑到可以多赚钱来赡养年过七旬还要工作的父亲,长期依靠药物维持生命的母亲,才一时糊涂听从第一被告人的指令参与本案,现已深刻认识到严重后果,并表示认罪悔罪。

9

关于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

根据《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死刑证据规定》、《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对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一定要尽量区分出主从犯。

律师简介

董玉琴律师系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十大公益律师。董玉琴律师团队成立于,由一批热衷于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组成,其中有在深圳从事多年经侦、司法工作的干警成员、也有在省级检察院从事近三十年公诉工作的检察官、还有多年拼搏在一线办案战线上的资深刑事律师。他们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有着热情的学习态度,有着坚定的法律信仰,为了共同的目标——刑事辩护而走到了一起,一起学习业务新规、一起授课分享、一起研讨案件、一起出庭辩护。近几年,团队承办了多起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结果。如:公安部督办的走私400公斤可卡因案、深圳某p2p公司集资诈骗数十亿案、香港人蔡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杨某杀人碎尸抛尸案等深圳有着重大影响的案件。

审核人:张志勇

本期编辑:雁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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