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调整医保扶贫部分政策标准的通知》(陕医保发〔〕13 号)和省医保局、财政厅、陕西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的通知》(陕医保发〔〕14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城乡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起付线
全市城乡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 10000 元,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执行,由 3000 元调整为5000 元。
二、调整补助标准
经城乡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年度内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补偿比例为:1 万元(不含)至 5 万元(含)补偿 60%,5 万元(不含)至 10 万元(含)补偿 70%,10 万元(不含)以上补偿 80%,封顶线为 30 万元。农村贫困人口补偿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即:0.5 万元(不含)至5 万元(含)补偿65%,5 万元(不含)至10 万元(含)补偿75%,10 万元(不含)以上补偿 80%(最高不超过 80%)。
三、执行政策时间
上述调整政策从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以入院时间为准),其他未调整政策严格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中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紫阳民警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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