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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0-01-23 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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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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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5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1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55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636元。

二、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6月30日。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8号)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差。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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