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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法院开展巡回审判暨普法宣传 培育良好家风

时间:2020-02-13 08: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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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法院开展巡回审判暨普法宣传 培育良好家风

(河南经济报记者 张治中 通讯员 王淼 王崇)

8月13日一大早,南阳市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肖营村的一处空地上便围满了人。原来镇平县人民法院要在这里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本案由1名审判员,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吸引了周边群众300余人参加。

原告李某与丈夫生育史甲、史乙、史丙、史丁、史青某、史玉某四男两女六个孩子,其中李某丈夫、长子史甲已去世。李某现已年过八旬,丧失劳动能力,是一名建档立卡贫困户,只能依靠子女们赡养。李老太的子女们认为,母亲在处理子女关系时没有“一碗水端平”,对于李某的赡养问题一直推诿扯皮。肖营村的村干部们多次组织李某及其子女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达不成一致意见。肖营村还有几起类似的案件,村干部们主动联系承办法官马景华,希望到村里开庭,对村民们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为了尽快解决李老太的赡养问题,马景华接手案件后,一方面联系了李老太子女,了解具体情况;一方面邀请人民陪审员屈小丽(镇平县委党校副校长),担任普法宣传员。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子女们纷纷道出不愿意赡养母亲的“理由”。审判长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调解未果,为提高社会效果,法庭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一是自本判决生效后,原告李某在养老院生活期间的费用由被告史乙、史丙、史丁、史玉某按实际数额各承担五分之一;如原告离开敬老院,原告居住在被告史丙家;被告史乙、史丙、史丁、史玉某每人在每月的30日前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二是自本判决生效后,原告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由被告史乙、史丙、史丁、史玉某按实际数额各承担五分之一;住院期间由史青某和被告史乙、史丙、史丁、史玉某轮流护理;三是责令被告史乙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4月8日所发生的行为向原告写出悔过书(由本院审核同意),张贴在肖营村村民委员会;如被告史乙保不履行该行为,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予以张贴,费用由被告史乙负担;四、限被告史玉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原告被子两床、小电视及衣物;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马景华就群众们提出的“出嫁的女儿们有没有赡养义务”等法律问题现场解答。最后,屈小丽做了现场普法,她说:“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和才能万事兴,一家的家事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带个坏头,甚至会影响到村里的风气;主动承担赡养义务,为自己的子女做一个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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