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网,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失眠网 > 蓝田发生一起车祸 一人当场死亡!

蓝田发生一起车祸 一人当场死亡!

时间:2023-04-30 05:02:56

相关推荐

蓝田发生一起车祸 一人当场死亡!

点上方醉爱蓝田加关注,看更多精彩

蓝田县典型交通事故案例(10)

..................................................

事故简况

08月07日15时55分,康某某(男,汉族,现年33岁,陕西省礼泉县西张堡镇某村村民,持有西安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陕D7989T小型普通客车,沿洪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蓝田县石佛寺村四组段时,适逢冯某某(男,汉族,现年78岁,汤峪镇某村村民)骑行自行车前方同方向行驶。因康某某驾驶车辆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且超速(该路段限速60km/h, 发生事故时陕D7989T号车行驶速度为73.560km/h)行驶,致使陕D7989T号车右前部与自行车后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冯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情况

康某某驾驶车辆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且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42条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在本起事故中,康某某负主要责任。

................................................

冯某某骑行自行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也是导致事故的次要过错。在本起事故中,冯某某负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前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

启 示

分心驾驶超速行驶会让您距离死亡的距离更近

——来源:蓝田交警——

如果觉得《蓝田发生一起车祸 一人当场死亡!》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并留下你的观点哦!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