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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告知书

时间:2021-09-13 19: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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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告知书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告知书

广大农民群众:为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引发火灾,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水稻、小麦、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三、各乡(镇)政府作为所辖行政区域秸秆禁烧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巡查等工作,引导村民委员会制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支持鼓励秸秆综合利用,并将责任落实到农户。“四、江安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竹业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五、对禁烧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乡(镇)、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对拒绝、阻碍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红桥镇人民政府 8月27日

内容编辑:刘纯洁图文编辑:吴 蔚 责任编辑:范勇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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