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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 恶意透支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这些行为都属于

时间:2019-01-30 07: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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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 恶意透支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这些行为都属于

摘要: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

信用卡消费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时再进行还款,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准贷记卡,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随着信用卡的普及,给消费者们带来了不少的便捷,但也有图谋不轨的人,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和恶意透支等违法行为。

不论是信用卡套现还是恶意透支,只要达到一定数目时,都会面临刑事处罚,那么其立案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恶意透支信用卡立案的标准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可以进行立案追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及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能单纯以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立案标准有以下六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并无法归还的;

2、是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透支后,并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并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并隐匿财产和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并拒不归还的。

那么对此,你们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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