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但不少人认为这个“车”紧指汽车,与开摩托车无关。近日,韩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丙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8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丙某饮酒后驾驶黑色电动摩托车沿韩城市东二环由北向南行径大禹路丁字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甲某驾驶等信号灯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被告人丙某受伤,二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20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丙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甲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丙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丙某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丙某应依法惩处,鉴于其系自首,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的一种,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一种潜在的威胁,使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境地。广大朋友要时刻保持对自己和他人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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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悦
审核:范建林
韩城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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